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夫妻一起買房子,房子算誰的?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夫妻一起買房子,房子算誰的?

問題:阿明與阿花是夫妻,各出500萬元買了一間房子,房子登記在阿明名下,但事後阿花與阿明感情逐漸轉淡,阿花想到買房子她也有出錢,請問阿花如何主張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

回答:
一、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本例夫妻共同買房時,如果房屋僅登記在先生阿明名下,法律上原則上會認定阿明為登記名義人取得房屋所有權;阿花雖然有出資,並不當然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二、 本例中阿花與阿明各出資500萬元,如果雙方當初確實有共同購屋、各自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的意思,卻只登記在阿明名下,阿花日後若要主張權利,仍須依個案提出證據,證明雙方對房屋的出資、登記方式及權利歸屬確有約定。尤其若是為了貸款條件、利率優惠或其他因素,而由阿明單獨登記,較妥適的方式是事先以書面約定「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明確記載雙方的出資情形、房屋權利歸屬及各自權利義務。綜上,本例建議阿花應妥善保存下列證據資料,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請求阿明移轉登記二分之一應有部分:1.買賣契約及議價、看屋資料。2. 雙方談論出資比例及房屋產權歸屬的對話。3.借名登記或共同持有的書面約定。4.頭期款、房貸及裝修款的付款紀錄則可作為佐證,但無法單憑付款紀錄直接證明借名登記。
三、 提醒市民朋友為避免爭議,建議購屋時採取下列方式:1.直接登記為夫妻分別共有,並明確記載各自持分(但須自行檢視是否影響貸款優惠)。2.簽訂書面出資及產權協議,記載頭期款、房貸、持分及出售時的分配方式。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14
  • 發布日期: 2026-10-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