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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離婚後,法院會以國籍決定子女親權歸屬嗎?

問題:小陳娶越南籍配偶阮氏玉,婚後生有一女,但雙方因為金錢觀念不同,最終導致離婚,雙方就誰擔任女兒的親權人無法達成協議,小陳訴請法院酌定親權人,請問配偶阮氏玉會因為是外國籍而無法被法院酌定為女兒的親權人嗎?

回答:
一、 跨國婚姻的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應先決定「適用哪一國法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父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原則上依子女本國法;又依同法第2條規定,子女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密切的國籍定其本國法。
二、 父母無法就親權達成協議,或協議內容對子女不利時,如確定應適用我國法後,法院將會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酌定子女的親權由哪一方行使。
三、 所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1.子女的年齡、健康、性格及特殊照護需求。2.子女與父母、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感關係。3.過去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以及現有生活、就學與照護安排是否穩定。4.父母的健康、品行、工作、居住環境、照顧能力及支持系統。5.父母照顧子女的意願及態度。6.父母是否願意協助子女與另一方維持適當關係。7.是否有家庭暴力、隱匿或帶走子女、妨礙探視、灌輸仇視另一方等行為。8.子女本人的意願。
四、 個案中法院考量嬰幼兒案件時,重點是哺乳、健康、依附關係、主要照顧者及照護延續性,不能只因為是母親,就推定母親一定比較適任。因此,不宜把「幼兒從母」理解成母親當然優先。如果有多名未成年子女,法院通常會考量維持手足共同生活,但仍須視每名子女的年齡、意願、照護需求及實際情況判斷,並非絕對不得分開。子女意願也沒有固定的法定年齡門檻。法院應依子女年齡及識別能力,給予適當表達意見的機會,但子女的意見只是重要因素之一,不代表由子女單獨決定。父母的經濟能力也是考量因素,但法院不是把孩子「判給比較有錢的人」。穩定照護、親子關係、時間投入、居住環境及支持系統,通常都必須綜合判斷。
五、 國籍本身不是決定親權歸屬的理由,法院不得只因一方是外籍配偶,就作成不利判斷。但國籍所延伸的相關事實,仍可能影響子女最佳利益,例如:1.外籍家長離婚後的合法居留資格及生活穩定性。2.子女的慣常居所、語言、文化、就學及醫療環境。3.外籍家長在臺灣或原籍國的家庭支持系統。4.是否有未經同意將子女帶往國外的風險。5.子女與另一方父母維持會面交往的可行性。6.跨境裁判及探視安排是否容易執行。
六、 因此,子女的國籍可能影響準據法,但父母一方的外國國籍,本身不是決定親權歸屬的標準。本例中配偶阮氏玉不會僅因是外國籍而無法被法院酌定為女兒的親權人。再度提醒市民朋友,法院酌定親權的重點不是父母是哪一國人,而是哪一種安排最符合子女的安全、穩定及長期發展。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31
  • 發布日期: 2026-08-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