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建國生活奢靡,到處刷卡消費不知節制,把卡刷爆了就繼續借錢花費,欠了一屁股債,建國的老婆如花只是個一般上班族,深怕債主向她討老公的債務,請問如花可以拒絕償還老公的債務嗎?
回答:
一、 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先生在外面卡債或借款,原則上由先生自己負責,債權人不能只因為雙方是夫妻,就要求妻子以自己的薪資、存款或個人財產清償。
二、 本例如花非本案債務人,可向建國的債權人拒絕償還老公的債務。另外,債權人原則上只能查封債務人的財產。如果查封到非債務配偶所有的財產,非債務配偶可依個案狀況聲明異議(執行程序違法)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查封財產為非債務配偶所有,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權利)。夫妻平時最好分別保管帳戶、契約、購買憑證及財產資料,以便證明財產實際歸屬。
三、 臺灣法律雖然沒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原則。但要請市民朋友注意下列情形,妻子仍可能負有責任:
(一) 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
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對外負連帶責任。例如合理範圍內的房租、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用品、子女教育費、必要醫療費及其他維持家庭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是否屬於家庭生活費用,仍須依支出目的、金額、家庭經濟狀況及生活習慣判斷,不能只看信用卡或貸款的名稱。
(二) 妻子自己在先生的契約或票據上簽名
如果妻子以共同借款人、連帶債務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的身分在先生的契約或票據上簽名,就可能因自己簽署的文件而負擔責任。這不是「夫債妻還」,而是妻子自己另外成立了契約或票據責任。普通保證人在一定條件下可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但如果簽的是連帶保證,或已拋棄先訴抗辯權,責任可能更重。因此縱使是夫妻,在契約或票據簽名前還是要看清楚文件內容。
(三) 配偶共同借款或事後承認債務
如果夫妻共同借款,或配偶明確同意加入債務,也可能依契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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