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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父子關係,有效嗎?

問題:老王與小花結婚多年,生有一子小王,小王長大後不務正業,整天在外惹事生非,又屢教不改,老王十分後悔生下這個逆兒,一怒之下,決定登報斷絕父子關係,請問有法律效力嗎?

回答:

一、民法(以下同)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二、我國父母子女關係的認定,係以父母婚姻關係存在及子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為準。如為依法以血統聯絡之父母子女關係,當事人無法以單獨行為、契約合意予以變更。但若父母子女間不存在真實血統聯絡或有反證得推翻婚生子女之推定者,得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參照)或否認子女之訴(民法第1063條)由法院裁判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三、本例,老王雖因兒子小王不聽教悔,一時氣憤單獨登報斷絕父子關係,但因小王為老王與小花夫妻結婚而生有血統聯絡之兒子,該登報斷絕父子關係行為,不生法律上效力。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24
  • 發布日期: 2026-02-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