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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抓娃娃機」內陳列香菸之法律責任?

問題:阿強經營「抓娃娃機」生意,為吸引顧客,在機台裡陳列香菸,請問阿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回答:
一、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第38條規定:「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或販賣菸品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八條所定禁止之方式販賣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二、本案例中,阿強在抓娃娃機台裡陳列香菸之行為已違法,構成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違反菸害防制法第8條規定,得依法處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13
  • 發布日期: 2024-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