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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實施公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主旨:公告本市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實施。

依據:
一、民防法第21條、第25條及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二、行政院114年2月26日院授防動字第1140054476號函頒「114年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訓令」。

公告事項:
一、中部地區2025城鎮韌性(防空)演習訂於本(114)年7月15日(星期二)13時30分至14時,採有預警方式,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等實作演練。
二、演習警報發放後,全區人、車管制,第一優先應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地下室或聽從警察、民防執勤人員引導避難;若周邊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或無法及時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地下室時,則就近尋找堅固且遠離窗戶之區域,依「兩牆原則」實施避難。
三、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機關(構),請依行政院於112年6月29日函頒「各場所防空疏散避難指引」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四、各機場、港口之飛機、船舶、鐵路、高(快)速鐵、公路及捷運車輛,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其下飛機(船舶、車輛)旅客、接送親友與下交流道車輛,仍須實施防空疏散避難。
五、各重點驗證區(本市清水區、梧棲、沙鹿區)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車輛(駕駛、乘員),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引導,就近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六、演習地區之團體、公司、廠(場)或民眾,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依民防法第2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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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03
  • 發布日期: 2025-06-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