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有30多年交情的老同學李兄,日前忽然來電告知某天他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灣大道一段由興中街往三民路一段時發生車禍,導致車損及受有體傷,在住院數天後,現在正復健療養中,並詢問要如何向對方請求車禍所導致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為了能具體、詳細的向李兄說明,我們相約在老地方面談討論。與老同學許久未見,在一番寒暄後我們直奔本次的主題;李兄詳細的向我說明發生的時間、地點、路況及出示交通員警開立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就醫……等相關資料。看完資料後我隨即建議李兄要向承辦員警申請「初判表」、肇事現場圖、照片…等相關資料,可作為肇事責任判定的佐證。一切靜待上述的資料出爐後再進行後續的商討。
2週後李兄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給我交通隊製作的「初判表」,內容載明:A車(李兄所騎乘之機車)於路邊停車格駛向同向外側車道,未注意後方來車。B車(對方所騎乘)直行外側車道,無肇事因素。
李兄收到初判表後,甚表不服與憤怒,隨後直接來電向我表示:對方車速很快,從後方追撞,我不服初判表上認定的肇事責任,並且要申請車禍肇責鑑定。
此時身為公所、法院調解委員及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車鑑會)主委的我委婉向他說明交通規則與路權的歸屬,但氣頭上的李兄當下完全聽不下任何客觀的建言,加上李夫人極力贊同李兄的主張,索性我只能任其宣洩不滿的情緒,尊重老同學的偏執,不便再多言。
隨後李兄繳納了三千元的鑑定規費,不久便到了車鑑會列席及陳述整起事故的事發經過;約一個月後,收到了臺中市車鑑會的意見書。內容概述如下:佐證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附筆錄、現場圖、照片、B車行車紀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等影像。可見A車由路邊停車格內駛入同向外側車道,鑑定會委員咸認A車之起駛位置及動態,為未見異常行駛狀況之B車所無法預期及反應,認為A車行駛上之疏失情節重大。(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
鑑定意見:A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同向兩車道路段,自路邊停車格內起駛,未注意前後左右方有無來車,未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全責)。B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肇事因素。
李兄於收到鑑定意見書後,當下來電的語氣明顯和緩許多,並表示:當初過分執著,判斷認知有誤,只能怪自己被情緒影響而「走鐘」了。萬萬沒想到倒霉的事接踵而至,對方收到鑑定意見書後,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並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不久便收到地檢署的傳訊,召開首次的偵查庭,庭後檢察官詢問雙方有無和解的意願,兩造當事人皆表示同意盡速處理。所幸李兄機車有投保意外險(俗稱第三責任險)由保險公司出面協助處理,雙方在公所商談多次後,終於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李兄所受之體傷由強制險給付並自行請領,車損亦自行負責。另由保險公司賠付對方18萬元(含李兄自付3萬元)。其餘請求皆拋棄,刑事過失傷害撤回告訴,不予追究。
綜上所述,本案例當事人李兄,從發生交通事故後,打亂原有的生活步調,情緒起伏不定影響健康,更甚者,對於交通法規的誤解,致生財損,惟能及時止損回復理性,還給自己規律平靜的正常生活。謹以此文,請讀者們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