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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也難解之車禍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車禍發生時,通常會有幾種處理方式。一種是當事故屬於無人受傷或僅有輕微擦傷時,雙方可能選擇自行協商處理;另一種則是現今最常見的報警處理方式。若不報警,可能會被誤認為肇事逃逸,不僅使事件更加複雜,還可能遭受交通罰單的處分及面臨刑事責任,增加後續處理的難度。

一、報警處理仍為最佳處理方式:

    在一般情況下,發生車禍後應立即報警,並將車輛移至不影響交通的安全位置,或車輛無法移至安全位置時應依規定於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若車輛配有警示燈,建議開啟,以確保雙方車輛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等待警方到場時,應提供完整、正確的資訊,包括事故發生地點、時間、涉案車輛數量、主要人員傷亡情形及其他必要訊息。

    警方到場後,會根據雙方說法與車輛現場狀況進行處置,例如研判事故原因與責任歸屬;若有傷者,亦會協助緊急送醫。此外,警方也會拍照存證並要求雙方當事人製作筆錄。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民眾常忽略警方開立之通知單下方所列資訊,不知可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事故現場圖等文件,導致後續調解需多花時間才能取得相關資料。

    報警處理的好處包括:獲得法律上的正式記錄、保險理賠參考依據,以及法律保障,對雙方都有利。

二、公權力之局限與個案分享:

    然而,現實中也存在警方無法面面俱到的情況。以下是一位過來人的親身經歷:

    劉君是我以前的同事。10261517時左右,正值下雨時段,地面濕滑。他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豐原區合作街巷弄時,返家途中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要求返回事故現場。他感到相當錯愕,因為自認未發生任何異常或碰撞。

    事後才得知,廖君騎乘一輛無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於同一時段與劉君「會車而過」後摔車。雖然雙方未發生實際碰撞,但警方仍要求劉君前往製作筆錄。初步判定表註明:「雙方未發生碰撞,肇事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應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法院判決為準。」而事故現場圖中則記載廖君為「自摔」,未與劉君車輛接觸,另有備註稱劉君車輛已移動、無法現場測繪,導致圖示與實際情況有出入。

    這份備註也造成誤解,使警方認定劉君知情而移車,但劉君實際並未察覺有車禍發生。此後,廖君向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新增初判表未提及的第三方——一輛違規停於肇事地點的自小客車(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列為肇事「次因」。

    最終,鑑定結果如下:

  • 劉君行經未劃分向線之狹窄道路,未減速慢行,遇違停車輛時偏左行駛,未注意前方狀況,未採取安全措施,為肇事「主因」之一;
  • 廖君未減速慢行,閃避時失控自摔,亦為肇事「主因」;
  • 違停車輛則為肇事「次因」。

    此鑑定結果與警方最初的判定與現場圖不同,顯見鑑定委員會之研判方向有所變更,並增加一位行為人。劉君雖提出覆議,但結果仍維持原鑑定內容,認定劉君與廖君同為肇事主因,違停車輛為次因。雖然劉君曾嘗試透過調解解決此案,但調解最終未能達成共識,只能自行處理後續責任。

本案反思:

    警方執行業務時,往往只能依據當事人一方的敘述做初步判斷,缺乏進一步查證的時間與資源,極易造成誤解與彼此指責。事實上,事故現場所拍攝的照片與初判表、現場圖對照後發現,照片拍攝時間已延遲了約25分鐘,顯示照片並非當下第一現場紀錄。

    此外,鑑定意見書提及的違停車輛,雖指其停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的路段,但實際該路段僅地面標有「消防通道」字樣,且警方拍攝的照片顯示,該處停放多輛機車與小客車,顯示此區域長期存在違停亂象,卻未見一致性的執法處理。

    從這些現象可見,現代社會中不少人對責任歸屬過於計較,有時甚至希望完全推卸責任給他人,只為免除自身責任。相比過往,多數人發生小事故會主動協商解決,現今卻逐漸養成依賴制度處理一切的習慣,反而衍生更多爭議與不信任。

    這起車禍案例凸顯出,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單靠制度與程序往往難以完全還原真相或釐清責任。無論是警方的初步判定、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意見,還是後續的調解程序,都可能因資訊不完整或判斷標準不同而產生落差。更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之間若缺乏理解與信任,事件容易陷入彼此指責、推諉責任的惡性循環。面對這樣的現實,我們應理解制度的角色並非萬能,更應提倡誠實面對問題、理性溝通的態度。唯有當社會中每個人都願意承擔應有的責任、放下對立心態,交通事故才能回歸事件本質,早日獲得妥善處理與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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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0
  • 發布日期: 2025-05-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