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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談調解的真諦 北屯區調解會楊瓊珠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楊瓊珠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楊瓊珠調解委員

擔任調解委員迄今已邁入第五年,這段期間調解時的心情就像印證了俗諺中所稱「一樣米,養百樣人」的縮影,同樣是車禍糾紛,不同的當事人,在調解時對於自身權益的捍衛與主張各不相同,大致上可歸納為:理直氣壯、心平氣和、強詞奪理這3種類型,茲將有關處理車禍調解的案例分享如下。
案例一(理直氣壯型)
張先生騎乘機車通過十字路口時被一輛違規闖紅燈的自小客車(由陸籍新住民李女士駕駛)所碰撞,導致其右側車身嚴重受損,張先生請求車損維修費17萬,另要求因本次車損而影響車輛價值的費用總計27萬元。
調解時,張先生由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陪同至調解會進行調解,後經了解,張先生所駕駛的車輛已使用10年,自行初估殘值約10萬元(未檢附鑑定證明),車損修復等費用要求理賠17萬元。
肇事者李女士表示:先生現在沒有工作,家中的經濟來源及養育兒女的重擔目前皆由她負責,希望賠償的金額能多加商量,發生這次車禍,除了感到抱歉外也有誠意要賠償解決,但礙於收入有限,僅能負擔5萬元。
但對於張先生的主張,李女士感到困惑,她認為撞壞車子不是只需要賠償修理的費用而已嗎?怎麼車輛的殘值也列入賠償的計算範圍!此時張先生的保險公司理賠員又說:李女士先賠償車子部分的殘值5萬元,另外修理費用部分的5萬元需到保險公司再簽調解書後給付餘款。當下更讓李女士覺得不知所措…
這時我出言告訴雙方當事人:在公所和解是要將本次車禍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完全」的解決,不應再有額外的和解書或和解條件,此外張先生的車損並沒有經過殘值的鑑定,不應也不該列入本次賠償範圍,在經過雙方一番協商後,最後以7萬元順利完成和解。
案例二(心平氣和型)
戴先生是我擔任調解委員五年以來,第一次遇見一個月內就來調解會調解2次的特殊案例,一次是被撞,另一次是撞到人。
戴先生現年62歲,育有二女一子,上有90歲的母親。第一次車禍是載著90歲的母親要去做資源回收時撞到了李先生。
調解當天,戴先生一進調解室就很誠懇的向李先生致歉,那時令我印象深刻,最終雙方也在平和的氣氛中達成和解。
第二次的車禍是戴先生被張小姐騎車撞倒,導致左手骨折,在協調的過程中雙方均十分理性,此外2位當事人都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所以後續相關賠償依初判表上的肇事原因理賠,順利達成和解。
案例三(強詞奪理型)
張女士想趕在號誌轉換成綠燈時將停放於路邊停車格的機車移出駛離該路口,在車身快退出車格三分之二時,同向等紅燈的騎士吳小姐沒注意到張女士正將機車駛離退出車格,於是在燈號轉換成綠燈時,立即加足油門向前,在疏於注意的情況下撞上了前方的張女士,引發行車糾紛。
張女士為臨時工,向吳小姐請求賠償1萬元精神慰撫金,外加車損、體傷和休假2天的工資;吳小姐為上班族,也有額外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同意賠償張女士的請求,但吳小姐有意見。她向張女士表示:工資賠償的部分需張女士提供在職證明。倘公司開立此證明,會增加隔一年繳稅的額度,所以有的老闆不願意開立證明供員工使用。吳小姐想用此方法讓張女士能知難而退或降低求償的金額,而張女士也因如此有些許的退讓。
兩造當事人最後協商同意以6,000元和解;吳小姐請保險公司不要出險,因為這樣會增加她隔年的保費,所以6,000元她要自行負責。
據張女士私下告知,吳小姐等紅燈時大概是在看手機,否則當她將機車退出車格時,位置剛好在吳小姐的車子前,不應該沒有看到,甚至還加了油門把她撞倒。
其實,一件事情的發生總是有彼此不同的見解及看法,唯有從法理出發方能讓雙方冷靜思考自己的行為,有助於理性調解的進行。
綜合上述,我對調解的認知,就是用心傾聽雙方的陳述、分析判斷並給予公正的建議,讓雙方都能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願意達成和解。因此每當案件順利達成和解時,我都會再三叮嚀兩造當事人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並給予平安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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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4-18
  • 發布日期: 2025-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