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明與黑暗是人生極端的對比,光明代表希望,它是溫暖的,它是甜美的果實。生命若此,總是讓人追尋、讚美。黑暗代表破滅,它是冷酷的,它是苦澀的。生命若此,總是讓人嘆氣、不堪回首。
每個生命的過程皆會觸及光明與黑暗的一面,當光明到來要懂得分享。當遇見黑暗時要自助與人助。俗語說得好: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人又常說:人生不如意的事十之八九,在我們的生命中充滿驚濤駭浪,尤如大海中漂浮的小舟,看不到方向。人在迷茫中,最需要的是自己的智慧、毅力、自助、人助、天助。黑暗過去,總有光明的到來。
在調解案件的事由中,多數以車禍、不動產的租賃與買賣、家族的財產、扶養費…等紛爭居多。不管緣由如何,調解委員在調解的過程中「態度」十分重要,必須讓調解的雙方當事人都覺得眼前負責調解的委員是值得信賴的,其中包括說話的語調、技巧、眼神…等等,同時也盡可能衡平雙方的感受,如遇到較弱勢的當事人(不善言詞表達、低收入戶、單親、失婚、身心殘缺…等),我會在符合法律的規範上為其爭取較大的權益。另外,調解中雙方要避免相互辱罵、咆哮、指責,更不容許有肢體暴力的情況發生,因為這些行為對於解決紛爭都是無濟於事的。
另外,對於車禍民事賠償的部份,多數人只納保強制險,没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我在此鼓勵讀者可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發生事故時,除了能保護自己也能保障他人,也會減少很多紛爭及額外的負擔。
來公所調解的當事人,多數都希望在調解會上達成和解並解決紛爭,以省去後續在法律上冗長的訴訟,避免不必要的時間、精神與金錢浪費。這些做法正是一種智慧的選擇----化黑暗走向光明。
分享印象深刻的案例:
緣由:這是一件過失車禍死亡案件
當事人:甲車(重機車)駕駛阿祥(男、年約55歲)
乙車(1.5噸小貨車)駕駛明順(男、年約75歲)
丙車(小轎車)駕駛阿民(男、年約40歲)
車過過程:
(1)車禍發生在閙區近郊,雙線車道(如圖一、圖二說明)
(2)車禍發生後經報案,阿祥送醫後死亡。
(3)明順在車禍後迴轉停在路邊住家門前,進入認識的住家上洗手間。後面警方處理筆錄註記肇事逃逸。最後法院判決肇事逃逸不成立。
(4)阿民最後由法院判決無肇事責任。
(5)最終法院判決,車禍主因是阿祥酒駕(已死亡),車禍次因是明順。
車禍當事人背景分析:
(1)阿祥年約55歲,平常以打零工為主,喜好喝酒,身亡後留下70幾歲母親及2名子女(皆約10多歲)。
(2)明順年約75歲,與妻務農,篤實打拼,育有一子三女,皆已結婚,家庭和樂。
車禍後情分析:
(1)阿祥已死亡,不做評論。
(2)明順於警方筆錄中表示:車禍當下我不知道發生什麼狀況,回神後才知道有人被阿民輾過,便過去幫忙將傷者送醫,隨後我過去對面民宅,那時警方來處理,我一時不在現場,警方在記錄中說我肇事逃逸,當時我氣憤至極,內心頓時壓力倍增。(警方的筆錄是對是錯在此不做評論)
(3)阿祥死亡後,明順親自至阿祥家中慰問(原先雙方就認識),但受到家屬嚴厲指責,但卻隻字不提阿祥酒駕肇事的責任,並揚言要索取高額賠償。當時的明順陷入恐懼與不安之中,這也是他人生中遭受到最大的挫折。
(4)往後幾個月,明順的兒女回家常抱著倆老痛哭,三餐經常食不下嚥,晚上也不得安眠,幾個月下來的折騰瘦了好幾公斤,未來的人生猶如掉入無底的黑暗深淵。
(5)阿祥家屬說要告我告到坐牢,是我內心最大的煎熬與恐懼,對我而言傷害很大。
調解與法律攻防:
(1)阿祥家屬與明順在公所調解2次,誰對誰錯各持己見,因阿祥家屬求償金額過高,調解最後不歡而散。
(2)後續雙方皆有委任律師,另外在法院庭外又調解了3次,阿祥家屬依然要求高額賠償,否則堅持提告。
(3)半年後法院開庭3次,律師、雙方家屬皆有出庭,過程中多由律師進行答辯。
(4)本案於112年12月發生,113年12月法院判決確定,判決中載明車禍肇事責任主因是阿祥酒駕所導致(已死亡不追訴),次因是明順的疏失,故需負起過失致死的刑責,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罸金每日1,000元。至於民事賠償仍待協調。
創傷後個人、家屬、社會應有的態度:
(1)阿祥身故過世,我們覺得惋惜,畢竟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出於過失而非故意,我們只能給遇害家屬更多的關懷。
(2)明順平日辛勤耕作,遭此打擊,事發後的幾個月生活處於心驚、不安與恐懼之中。還好子女們會盡力安撫他的情緒,給予安慰和支持。
(3)我過去在學校從事輔導工作,在詳細了解案情後,給予關心和案件分析,並要明順勇於承擔且敞開心胸,說出內心的感受,就這樣經過多次的面談和電話中的安慰,明順也就慢慢能接受事實,在工作中慢慢尋找往日的快樂。
(4)委任的律師也向明順分析最壞的結果,但不是他所想像的糟糕。
事件發生後應有的省思:
(1)社會中發生酒駕事件層出不窮,身旁的親人、好友應嚴謹提醒勿以身試法,不僅可以保障自己、也能保護別人。
(2)臺灣地狹人稠,車禍較多,駕駛人間應相互告誡不開快車,車道上多加停、看、聽,多禮讓就可以減少很多事故。
(3)對於酒駕不應姑息,法律應訂定更周詳的規範與罰則,保障多數人用路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