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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過程中如何找到契機 北區調解會薛學政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薛學政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薛學政調解委員

去年某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就偵查中公然侮辱案件,經徵得當事人之同意,由其提出聲請後,函請本市北區調解委員會進行糾紛調解。
然經本調解會陳主席分案後,由我獨任本件調解案件,經查閱其案由為某部隊後勤單位一名副隊長蔣奇,在主持會議上當眾對少尉林正然飆罵三字經,少尉林正然不堪受辱,決定提告;起訴資料包括該副隊長蔣奇接受部隊調查時,否認有公然侮辱犯行,是因該少尉林正然平時行為不檢討,才說出三字經口頭禪等話語;部隊一併將此調查結果回覆該地檢署,其紛爭係屬雙方個人糾紛等語。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的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要有犯罪被害人出面告訴,檢察官方會提起公訴,法院才能判處被告應得之罪。
經調解會以書面通知後,雙方當事人至調解會進行調解,方知少尉排長林正然已經辦理退伍,但對昔日副隊長蔣奇種種行為無法釋懷,調解時要求副隊長蔣奇應在部隊中任何公開集會場所及其他網站、FB及LINE群組道歉方式回復其名譽。
然而,2022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宣告,不可以再用法院判決命令加害人道歉的方法,認為這樣的方式侵害人民的言論、新聞、思想等自由,如果被害人希望回復名譽,可以改採取要求加害人付費刊登被害人勝訴的判決、澄清事實聲明等方式。
當日協調時該少尉林正然不接受副隊長蔣奇於調解現場道歉,執意要求公開集會場所、網站、FB及LINE群組道歉方式回復其名譽,不同意刊登澄清事實聲明等方式,若要以金錢賠償方式,將提高該賠償金額至壹拾萬元整,因副隊長蔣奇無法接受其條件,故無法達成調解,遂將調解不成立之結果回復該地檢署。
囿於同年12月19日該地檢署將本案第二次轉介至本區調解會,依然由我獨任調解,其在第一次調解時私下已探詢少尉林正然意願,渠並非要金錢上賠償,主因人格受到傷害是無法彌補,當下規勸並建議少尉林正然是否換其他方式能讓雙方達到雙赢局面,副隊長蔣奇也要對他的行為有所付出,讓少尉林正然於身心上亦能得到寬慰,若是以同樣價金給付,建議以副隊長蔣奇名義將壹拾萬元捐贈予公益團體,作為雙方和解條件,雙方似乎同意,故會有地檢署第二次轉介,第二次調解時,副隊長蔣奇當場出示捐贈公益團體收據,並口頭道歉,是日雙方達成和解。
任何調解案件能否即刻知道糾紛原由、爭執原因與內容,然後運用何種言詞開場、利用調解技巧在適當時機切入調解主題,讓調解委員角色去恰到剛好,才能有效獲得雙贏,調解人應調整自己的心態,放下身段,避免預設立場,並讓當事人感到可信賴,這樣才能幫助他們打開心扉,說出真實需求。故調解委員,調解方法在於找到適合當事人的契機。只要方法得當並能達成目標,就是好的調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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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13
  • 發布日期: 2025-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