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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實務的成長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甫到神岡區調解會,人生地不熟,難免有些不適應,有幸遇上勤勤懇懇的新彬委員將我領進門:「調解委員的職責就是在民眾申請的案子,能居中協調,發揮搓圓揑扁的本事把糾紛圓滿和諧解決,而這「本事」經驗固然重要,但以專業知識來說理更具說服力,車禍案件我們要講的道理都在道路交通管理基本法令輯要小册子裡面,有空多看看,至於調解技巧爾後在實務中再慢慢講授,相信你可以成為一個稱職的調解員」,倏忽9個月,在新彬委員悉心教導下,可以從容的坐在調解臺前,調解案況單純的車禍傷害案。

    人間處處有溫情,調解過程中委員適時給予當事者關懷,對糾紛的解決有加分的作用,在此,謹以這件三贏的調解案例與各位分享。

    112年11月某日,一位名叫鄭文文(化名)女士騎A機車行駛在前、另名騎士新住民蘇心蓮(化名)女士騎B機車跟隨在後,林宣宣(化名)小姐騎C機車殿後,3部機車沿三民路往神清路方向直行,在三民路623號前鄭女士因閃避對向大貨車左轉彎,放慢機車速度,跟隨在後的蘇女士因煞車不及追撞鄭女士所騎機車後方,致鄭女士手、腳擦傷、機車摔倒右車身受損,蘇女士受傷倒地,站起來之際,又被林小姐也因煞車不及撞上倒在地上的B機車,致蘇女士左鎖骨骨折、機車受損,林小姐倒地機車受損,身體多處擦傷;3方在無法釐清肇事責任情況下,引起紛爭,這案子最終進了神岡調解會。

    這件連環車禍經分配由我負責調解,廖王月枝委員協助,在進入調解的階段時,騎乘A機車的鄭女士表示:「當時因對向大貨車左轉彎,我放慢速度,遭後方機車突然撞上摔倒在地,怎麼被撞我什麼也不知道,這是我的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工作損失證明、機車修理估價單。」接著我請騎乘B機車駕駛蘇女士與陪同前來的鄰居提出回應與訴求,蘇女士無奈的說:「當時前面的機車突然減速,我煞車不及追撞了上去摔倒在地,渾身很痛,爬起來還沒有站穩又被另外一臺摩托車撞倒摔在地上,到醫院診斷是左邊鎖骨骨折,摩托車也損壞,我已經快3個月沒有上班了,最近要進行第二次開刀。」陪同蘇女士前來的鄰居表示:「蘇女士是20年前從柬埔寨嫁到台灣的新住民,已經與先生離婚,育有1女上大學中,平日在手工具工廠搬送物品維生,因左手車禍受傷無法出力,沒有上班,生活快過不下去。」在聽完上述鄭女士及蘇女士的意見,我請騎乘C機車林小姐提出對本案的訴求、調解條件,陪同林小姐前來的理賠專員表示:「根據林小姐說她當時只有撞到蘇女士的機車並沒有撞到蘇女士本人,我們只負責修理撞壞的機車,受傷部分我們不理賠。」蘇女士聽了理賠專員的說法,急得哭了出來,現場氣氛頓時僵住。

    俟現場氣氛稍有緩和,廖王月枝委員及我始接續與兩造共同討論車禍發生經過,並參考車禍現場圖後,我婉轉告訴在場當事人,本件車禍將拆成2件來調解,先處理AB機車追撞案,再處理BC機車案,獲得大家同意,即進入AB機車追撞肇事責任釐清說明階段,首先我分析並建議說道:『本次車禍蘇女士煞車不及追撞前面行駛中鄭女士的機車主要原因是行車安全距離不夠,依資料顯示時速30公里/小時速度的煞車距離為18.05公尺,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第1項規定:「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及同法94條第2項規定:「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我告訴蘇女士:「本件同一車道追撞車禍,妳是後車在路權方面沒有優先行駛權,且有2項違規,按上述規定,第一、因為妳沒有保持煞停安全距離,煞車不及追撞A機車致鄭女士摔倒在地、機車受損,第二、妳是後車應該注意前車的行動,因為沒有注意到前方鄭女士所騎A車已減速,煞車不及追撞A機車,推測是本件追撞案肇事原因。」

    接著面向鄭女士分析說道:「按本規則第94條第2項規定,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行車中妳要注意前車狀況、行車動態,見到大貨車左轉放慢車速不被撞,是妳駕駛人的責任,依現場圖來看鄭女士都按規定行車,且已採取防禦駕駛將車速減慢,被追撞是屬於無法預期及正當防範,推測鄭女士本件追撞車禍妳沒有責任」。

    經過我的說明,釐清蘇女士與鄭女士肇事責任歸屬後,雙方同意進入賠償階段的調解,同時我微笑向騎乘C機車林小姐及陪同前來的理賠專員分析說道:「既然林小姐及理賠專員第對C機車撞上B機車的肇責仍有疑義,在蘇小姐二次開刀期間,建議向台中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等鑑定書下來再申請第2次調解。」林小姐同意我的建議,於是先行離開會場。

    而在檢視鄭女士理賠資料時,因雙方均有保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月枝委員協調A車鄭女士說道:「因蘇女士是新住民,不熟悉強制險理賠申請程序,故有關鄭女士的體傷醫療費強制險給付部分,建議可逕行檢據向產險公司請領。」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條件:蘇女士願賠償鄭女士機車修理費、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等共計13,030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給付),蘇女士車損、體傷則自行處理,AB機車追撞案圓滿落幕。

    113年1月初聲請人蘇女士第二次聲請調解BC機車追撞案,經分配由陳新彬委員負責調解,另由月枝委員及我協助,蘇女士由某民意代表的家扶人員陪同進入會場,待雙方坐定,C機車林小姐的理賠專員即舉手發言:「委員,肇責不需要再說明了,林小姐煞車不及撞上倒地的B機車致蘇女左鎖骨骨折案是我們的錯,造成蘇女士生活不便致上最大歉意,我們願意負全部責任,請蘇女士提出相關證明,保險公司全力協助理賠。」在檢核蘇女士相關證明時,蘇女士也露出難得的笑容與林小姐進一步交談竟然是同一公司的同事,因蘇小姐左鎖骨骨折仍在治療中,因此,月枝委員建議理賠專員協助蘇女士申請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只包含事故發生時起至調解當日為止,調解日次日起強制險理賠則請蘇小姐這一方檢具後續醫療證明逕行向產險公司申領,經雙方同意:對造人林小姐願賠蘇小姐體傷等費用12萬元(不含調解次日起的強制險),而蘇小姐車損部分自行修繕;另林小姐體傷、車損部分則自行處理毋庸向蘇小姐求償,圓滿解決了BC機車追撞案。

    側隱之心人皆有之,鄭女士、林小姐在得知蘇女士的處境後,一方降低賠償額度請求,另一方則以較高理賠額來幫助蘇女士渡過當下的困境,彼此揮別數月因車禍帶來的陰霾,迎接新的一年到來,雙方在等待調解書繕打的空檔閒話桑麻,愉悅的氣氛是調解會最美麗的風景。

    我調解此案後有以下心得與大家分享:

其一、新彬委員提醒我們發生在同一車道前、後車輛追撞,前車動、靜狀態不同,適用的法條也不同,以本案為例,BC機車在路權方面,都沒有優先通行權,B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未注意前車狀況,煞車不及追撞車行中的A機車,違反道安規則94條第1項及94條第2項;而C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車禍倒地的B機車,車禍現場是靜態,動態車輛應注意前車行動,定有明文,C機車適用的法條則是道安規則94條第2項。

其二、法制局舉辦的講習儘可能參與,本件案例所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第1項規定: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距離究竟是多少?理由何在?在112626日車禍事故分析課程,詹文清講座提供講義列有時速與煞車距離對照表,其中之案例圖示則說明同一車道、前、後車追撞路權歸屬及法規說明;本案在調解前即先行了解個案的概要,按詹老師的資料擬定「理由何在」的腹案,會議中據以分析,讓3位關係人及理賠人員信服,順利成立調解;但通常「理由何在」那把尺,是在肇責釐不清時才提出來。

其三、案例中的新住民是來自柬埔寨,雖已經入籍台灣,但在語言、法律的表達、認知仍有侷限,還好有家扶人員協助翻譯轉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律關係及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救助交通事故不幸的受害人的權益及範圍,我感受到車禍受害人體傷理賠額含與不含強制汽、機車責任險對當事者雙方的權益影響很大,調解時要說淸楚,不要擅自做主。

其四、調解糾紛是一門藝術,過程要善用集體智慧,發揮每位委員的優點、專長及經驗,在本案中月枝委員展現謙遜的特質向同為女性的當事人溫情喊話,我輔以數據、法條分析肇責,新彬召集人再以長者之高度就我們二人在「情、理、法」表述疏漏部分補充說明,採分進合擊策略,一舉奏效,把這件連環車禍順利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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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03
  • 發布日期: 2024-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