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公職退休後,心想於職場上所學到寶貴經驗,能否學以致用?經體驗後唯獨在調解委員會裡可以讓我找到另一個試煉機會。
源自民國八十二年參與全國地籍圖重測工作,在重測階段所發生的測量界址糾紛,當事人不斷異議而進行糾紛協調及調處程序,其中包含協調會事前書面資料準備、相關利害關係人提證資料及主辦單位數據分析方案等等,提報界址糾紛協調不成,後續由糾紛調處委員裁處,係關調解委員專業度及態度,往往會降低地籍圖重測作業糾紛案件數,減少後續訴訟案件。
當時臺中縣政府成立測量大隊(現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測量科),為因應省府地籍圖重測工作,初期測量隊承攬全部地籍圖重測業務,在人力吃緊下完成調查、測量、糾紛協調及糾紛調處工作,尤其在糾紛協調工作面更是重要環節,回憶當時協調委員面對任何問題,會以不同面向去應對當事人,記得有位委員於閒談之際論述:「溝通是一種藝術,聆聽才能發現問題」,至今才能深深體會到,正是因為角色互換了。
民國112年5月任聘本市北區調解委員至今,各種糾紛事件如大小車禍、房屋漏水、買賣(工程)、詐欺、租屋、妨害名譽……等等,從自然人、公司行號及大樓管理人、委託管理等各種身分,從聆聽糾紛案件中,讓我體悟背後故事及衍生問題根本緣由,才能去調和雙方情緒,進而進入主題談賠償(或修復),其中有件調解事件讓我記憶揮之不去;當時有一件案事由為「賠償事件」。
調解日聲請人王先生及一位女士陪同,對造人為李小姐,我經核實雙方身分資料無誤後,並表明由我擔任本案獨任調解委員,當事人無異議後,先聆聽聲請人表述,聲請人便遞出書面資料載明:對造人李小姐現名下自小客車必須:1、今日起將分三年將車款返還聲請人,否則收回其車子。2、該小客車未經聲請人同意不得轉借他人。3、該小客車未經聲請人同意,每晚須駛回地下停車位。於是對造人李小姐開始陳述:「叔叔你不能限制我用車權力,因為工作上需要必須用車,若出遠地必會過夜,條件苛刻真的有困難,且車子僅借朋友一次而已。」
此時我心想雙方既是「叔姪關係」,雖然白紙上兩項條件是無法形成調解條件,若雙方就以債權債務返還方式要達成協議可能性高,便試著這方向來調解,經許久雙方一來一往各執己見膠著情形;此時聲請人陪同的女士開始說話:「薛委員!我先表個態,對造人李小姐是我親生獨生女,她父親早逝由我單親扶養,她口中的這位叔叔是我同居人,多年這位叔叔一直照顧我們母女倆生活及家中經濟,今日在這裡〝有夠見笑〞(台語)。」
她接著說:「我女兒長期在外求學工作,把家裡當旅館進出都不打招呼,有時三五天沒見到面,為了她工作需求叔叔贊助車子及地下室停車位,那天我們倆看女兒車子停在地下停車格內,想把她車子牽去保養順便洗車,當時女兒回家看見車子不在,馬上報管區警察稱車子遭竊,當日警察找到我們及車子,就帶我倆進警局問話作筆錄,事後才知是我女兒報的案,〝吃老變賊仔〞(台語)感到好丟臉。她叔叔開出條件是為她好,因為車裡影音系統有錄到她朋友一些不正當言語,開出這樣的限制條件是怕她被朋友欺負。」
因母親及同居人無法釋懷為被送到警局及提起偷竊的公訴程序,為此當下針對根據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抑或是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也就是說親屬間的竊盜行為,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會著手進行偵辦。經說明前開法律原意後已釋懷,藉機讓母女溝通,多年來母女心中的結從今打開,當時那種情緒的牢籠不是用一字一句的說清楚,惟有當事人最了解。最終母女間的誤會解釋清楚,女兒表示已經撤銷報案,本案也不必調解。看到母女倆牽手走出調解會,我心中如釋重負,這個案子調解雖然沒有成立,但這樣的圓滿結局也不失為最佳的解決方式。
這個故事彷彿展示了生活中真實的戲劇性,一方面有家庭關係中的矛盾,另一方面又有法律條文的複雜解讀。然而,在調解的過程中,溝通和理解化解了所有的疑慮和誤解。最終,這場調解不僅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衝突,更讓他們重新建立了彼此間的信任和理解。或許,這就是調解的力量所在,它超越了法律條文的冰冷字句,讓人與人之間的情感重新連結,讓人們再次相信,溝通與理解是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