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行各業隨著勞動部的公告,適用勞基法時間點均不同,最近於調解上覺得最難處理的行業即是「大樓自聘管理員」。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亦即勞動部將「大樓自聘管理員」納入適用勞基法範疇。基此情形,在公告施行後管理員們「民智頓開」,至今,「大樓自聘管理員」勞資糾紛越來越多,但當勞工投訴勞工局時,至今「還沒有調解成立過」的案例,為何呢?
因為擔任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蒞會調解時均一副「事不關己」及「義務職」之態度;並且未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即使「管理委員會主委」,也是無權決定談判金額的,更遑論管理員所要求的報酬時常動輒百萬,令人望而生畏,要讓大家都同意實屬不易;但是報酬是在勞資調解必然要面對的問題,這就是到現在為止,「大樓自聘管理員」勞資糾紛開始越來越多,也越來越難調解的原因之一。
最近調解一件勞資糾紛,聲請人為「大樓自聘管理員」,30餘歲年輕人,來調解時由媽媽陪同,媽媽哭訴工作三年來,每日工作12小時,月休6日,沒有勞健保;某日,因收發信件時與「大樓主委」發生爭執,隨後「大樓主委」要求馬上離開,隨即另聘新管理員,工作那麼辛苦,一句話就解僱,於是投訴勞工局,請求:1、回復僱傭關係;2、三年來每日超時工作4小時加班費125萬餘元;3、三年來,月休例假日不足之加班費16萬;4、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9萬餘元;5、非自願離職證明書;6、未投保勞健保損害18萬!
到底,一、大樓自聘管理員與一般公司保全員同樣適用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工時嗎?二、如何做才是?三、管理委員會應討論什麼?對或錯嗎?聽說,大樓主委因為本案調解日後回大樓即請辭主委職!而且此次調解最後也已破局收場。
大部份公寓大樓均將大樓管理委託保全公司,少數大樓礙於管理費缺收,經費不足下,延襲舊管理委員會的「自聘管理員」舊習,新接管理委員會主委,均以義務擔任該職務,殊不知,自103年起,自聘管理員全面納入勞基法(104年以前未納入則適用民法約定)的那一刻起,雇主即是「管理委員會」,勞工則是「管理員」,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已非單純以雙方約定為準了。
正確來說,既然適用勞基法,從入職至離職皆須受「勞基法」規範。第一、「大樓自聘管理員」屬監視性業務,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工時,每月管理員工作工時可達240小時內,可依基本工資26400元(撰文時)約定給與(26400元/30/8=時薪*(240-174)),也就是每日工作10小時,最低要給付33660元,以上例,倘該勞工每日工作12小時,另超過2小時,超過部份以加班費計算,合計每月工資最低不得低於法定40700元,以上所說的適用辦法均在於有約定工資並將約定書核備主管機關情形下才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就計算方式;否則,回歸勞基法8小時以上以前2個小時*1.34,後2個小時*1.67的計算方式,當勞工請求加班費時,以過往法院判決實務最終賠償金額將達百萬以上。
第二、強烈建議解決目前公庽大樓尚存「自聘管理員」情形,蓋勞基法繁瑣難以應付下,若不欲致生嗣後法律風險,尤應立即轉為聘請保全公司,將風險轉嫁至保全公司為當。基此,管理部份委外,「管理委員會」則不再是雇主身份,也無需再為投不投保、提撥多少煩心;否則,俟法院判決給付,查封大樓管理基金,社區維修停擺,才真正開始「痛」,遍體鱗傷始知這個「雇主」並不好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