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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往低處漏?不!水是橫向流! 北屯區調解會劉正智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劉正智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劉正智調解委員

五年前,在先進提攜下,進入了北屯區調解委會這個大家庭,受到法制局、區公所長官及調委前輩們無微不至的照顧和指導,銘感五內。

恰逢本市法制局舉辦今年度「調千家事、解萬心結」調解委員心得徵文活動,僅就個人調解個案進行分享,就教於諸位先進。

在都市化浪潮下,住居型態急遽變革,複層式、高強度空間使用成為建築施為的不二法門;然而,隨著房屋高齡化與台灣身處高地震帶的先天宿命下,漏水糾紛層出不窮,成為民事審理最多的爭議事件,且急劇快速增加中。

筆者受理調解事件為北屯區一棟近30年老舊中古建築,老張為新買受公寓的住戶,與隔壁所有權人阿雄隔著共同壁左右比鄰而居,阿雄長住嘉義縣,未住居於台中,故將房屋出租給上班族小劉,租賃時間已逾八年,出租期間與老張前業主與小劉間並無漏水糾紛;但就在老張裝修入住後,每當上班族小劉沐浴時,老張客廳便受到波及浸水,老張因而聲請調解。

調解時,老張以受害人自居,陳述受損歷程,表示其無法接受新裝房成為泡水屋,且身心受創俱疲;阿雄則兼程北上台中,表示願意儘快釐清原由及配合修繕。

溝通中釐清漏水導因為老張進住前的裝修行為,不慎震裂共同壁為主因,阿雄則因浴缸排水口淤塞,無法有效疏導水流為次因;在雙方力求漏水儘快修繕、經費共同分擔、回歸正常生活之原則下,協議由阿雄方擔負修繕責任,老張方予以部分費用分擔,爭議事件始告圓滿落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雖則肇因來自於老張方,然老張方卻是整體事件受害者,在講究情、理、法的調解生態中,當事人共識是為繫決和解主要關鍵。

調解作為的優窳,關乎當事人間是否能圓融解決爭議,調解職能當與時俱進;然由小觀大,隨著高層建築型態的出台與普遍化,台中市平均屋齡31年,且31()以上住宅占比達44%,因應住宅屋齡逐年攀升及部分房屋耐用年限將至,在可以預見的將來,公寓大廈的使用糾紛當與日俱增,調解委員會與委員職能的補強與配套,當多方施為、兼籌並顧,以求周延:

1、著重建築使用相關法令的充實與補強:

調解委員多為社會士紳,住所多為透天住宅,為更貼近普羅大眾公寓住居型態,建議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令講習納入調解委員職能講習中,強化對現有建築使用管理的認識與衝突型態的基本認知。

2、建構公寓大廈使用爭議快速因應機制:

隨著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與日俱增,且多數修繕事件具有時效性,因應時勢變遷,北屯區調委會於三年前建置了公寓大諮詢案件快速因應機制,對於來電()諮詢案件給予及時分類及建議,除可爭取時效避免紛爭擴大,並可有效縮短調解排程,增加調解成功率。

三、強化公寓大廈諮詢櫃台服務職能宣導:

臺中市公寓大廈諮詢服務隊為都市發展局唯一常設志工隊,於上班日下午,在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提供服務,專責公寓大廈事務諮詢,北屯區、南屯區、西屯區等三屯區亦同步在每周三下午時段,從法規面與實務面提供民眾即時專業的諮詢服務,當力求宣導,防微杜漸,減少公寓大廈管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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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7-11
  • 發布日期: 2024-07-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