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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一把尺,看透不說破 太平區調解會廖美琳調解委員

太平區調解會廖美琳調解委員
太平區調解會廖美琳調解委員

    調解委員是一個充滿挑戰性的職務,扮演著一個剛硬與柔軟兼具的角色,並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和化解衝突的能力。在這充滿著責任與承擔的16年,我學到了:

1.中立性:避免偏袒任何一方,才能公正和客觀。

2.溝通技巧 : 協助雙方當事人建立溝通的方式及鼓勵當事人互相尊重以減少紛爭。

3.解決衝突:引導當事人相互妥協或達成共同利益的方式。

4.專業知識:清楚當事人的權益和義務,並提供有關法律程序和選擇的建議。

  1. 持續學習:積極參與相關的培訓和學習,以保持專業知識的提升。

以下是我的調解案例分享:-

案例一:毫無爭議的債權

    小美(一位時尚迷人的外地聲請調解者)透過網路線上聲請調解,案由為「損害賠償」,對象為小明(一位微胖、戴帽子和口罩的當事人)。這個調解案分配由我負責協調,在調解過程中,小美雖有提出她的主張,即小明曾向小美借款新臺幣3仟萬元,小美並沒有以詐欺方式取得這筆債權(當場提出借據為憑),調解過程中關於小美的主張,小明竟然沒有任何反駁意見,只是頻頻點頭表示認同。

    由於雙方沒甚麼爭論,所以很快達成了共識,其中包括確認小美對於小明債權為新臺幣3仟萬元(小美有當場提出借據為憑),以及小明必須對小美公開道歉,道歉內容涉及小美並未詐騙小明BMW車及價值2仟萬的房產,過去詐騙疑慮單純是誤解所產生,且小明調解前已明瞭且釋懷。

    然而,在雙方簽訂調解書時,調解秘書電腦繕打調解內容發現有部分事實應予釐清,再度與當事人討論後發現本案已有借據為憑,毋須再經調解確認,且當事人間未主張任何損害賠償,亦未主張協調減免債務,似屬無爭議事項,僅單純為道歉一事前來聲請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無爭議事項無法進行調解,當事人聽聞本案調解無法受理調解,因此另謀其他途徑處理本案。

   對於這宗案子一些疑問浮出檯面:首先,兩位當事人未滿30歲,究竟是如何產生這筆借貸?是否另存在本票等證據?而借貸的原因是否涉及代購虛擬貨幣,導致此次損害賠償的發生?其次,這兩位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他們是否想成立假債權騙過真正的債權人?最後,這筆鉅額債權卻毫無爭議的解決,是否合理?缺乏任何爭議過程,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這宗案件引發了我們一些省思。我們長期以來被教導,只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就可以了,因為這符合"情、理、法"的原則。但現今社會上詐騙手法層出不窮,身為法制體制下的人士,我們必須具備高度的判斷能力,以防範被詐騙集團利用。因此,僅僅依據當事人的合意來寫調解書,可能並不足夠,我們需要更加謹慎和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態度決定一切

這是一宗關於電動自行車與機車發生的過失傷害案件。王大姐騎乘電動自行車受傷且車損,警方初步分析認為她的違規行為較為嚴重。對方機車騎士張小姐則面臨顏面受傷和車損。雙方均未投保第三責任險,而且王大姐的電動自行車也未申請牌照和投保汽車強制險。

    由於張小姐的顏面受傷及牙齒受損主張對於王大姐求償100萬元的高額賠償金,因此王大姐在整個調解過程中一直對張小姐採取蔑視態度,並用言辭激怒她,例如「騙瘋(笑)」、「欠錢也不是這樣」、「鼻竇炎跟車禍什麼事」、「牙齒本來蛀牙了,趁機裝牙套」。

    在調解過程中,這種態度可能引發激烈衝突,因此需要妥善處理。我解釋道:「醫生的診斷證明顯示鼻腔受損後導致大量出血,腫脹需要緊急手術,與鼻竇炎存在因果關係。」同時,我提到:「牙科診斷證明顯示,門牙確實受到外力重擊導致斷裂。法院也會尊重這些證據。」

    我直接問王大姐主張的和解條件是什麼。她拿出一疊診斷證明,但只有兩張與車禍有關,包括擦傷和車輛修理費共計1,200元,其他是她的內科病歷(與本案無關)。

    這次車禍使張小姐受傷嚴重,醫療費約12萬,需一個月的專人照顧和六個月的休養,總賠償金高達100萬。

    由於王大姐的態度激怒了張小姐,雙方氣氛緊張,需要我的緩和協調。我再次與王大姐溝通,她表達了解決問題的意願,但對和解金額不滿意。我請她暫時離開,單獨詢問張小姐的意見。

    我以公正和專業的態度告知張小姐法律程序上的理賠範圍。經過我的解釋,張小姐表示接受以20萬元作為精神損失的賠償。她解釋最初要求100萬是想讓對方反思自己的惡劣態度。

    經過我的努力協調,雙方最終以32萬元和解,分16期每期2萬,另加違約金6萬元。

    這個案例再次證明,在調解過程中,態度至關重要。調解不僅是解決爭議的手段,更是協助當事人達成互相接受的協議,避免長期的法律程序。委員的中立和專業起到了關鍵作用,促進了溝通、理解和問題的解決。期望透過調解,為社會帶來更多的愛與溫暖,建立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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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5
  • 發布日期: 2024-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