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在調處紛爭時本身沒有調查權,更無鑑定及審判權,多年來的調解經驗中,全靠調和「人心,人圓、事圓、理才圓!」在調解的過程中「情、理」是擺在法律之前,雖然身為資深律師,在調解時除非萬不得已,否則不會輕易提及法律。印象中曾經調解過一件車禍事故,案情是再簡單不過的行車糾紛,但調解的過程卻是一波三折!事故地點發生在一個有號誌的十字路口上,小客車駕駛阿強左轉未禮讓對向車道直行的機車騎士小峰,警方初判表寫著小客車在有號誌的路口轉彎未禮讓直行機車先行,為肇事主因,直行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這是十分典型的車禍案件,以我的經驗概略判斷責任比約為7:3,雙方當事人對於我提出的肇事責任比例分擔很快就達成共識,個人認為責任的歸屬及其比例往往是調解案件能否順利解決的重要關鍵!一旦對此部份有爭議,就需花費較長的時間在溝通及說明上,而我也會不厭其煩的解釋,並聽取雙方的意見,不會劇下定論,避免當事人之一方質疑委員調解的公正性,倘若失去了信任,調解過程中容易產生瑕疵,並則無助紛爭的排解。
惟在耐心的說明後,兩造當事人仍無法認同肇事的責任歸屬及其責任輕重之比例時,最好的方式可至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然而做鑑定不僅要自費3,000元,且會影響調解時日,為了使調解更有效率,會先把責任歸屬擱置一旁,先商談雙方所受之損失及其求償之主張為何?有了雙方具體損失的總額後,委員便可以此作為基準並折衝計算,避開了責任歸屬的爭議雷區,一樣可以形成共識,達成和解。
惟本案調解的難度不在於肇事責任的歸屬,而是肇事主因的當事人阿強為社會上的經濟弱者,因平時從事保全的工作,每月薪資僅約3萬元左右且毫無積蓄,上有長輩要照顧,其薪資僅能勉強維持一家人的生活開銷,況且阿強先前因駕照被註銷,車禍當下違規駕駛,恐無法獲得強制險的理賠,對此他深感懊惱!而機車騎士小峰當下因騎乘機車被阿強所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人、車皆受有損害,也導致三個月不能工作,相關損失加上精神慰撫金,擬請求60萬元之賠償,扣除自己的責任額,也高達約40萬元左右,但這也超過阿強所能承擔的範圍。雙方對於和解賠償的金額認知差異甚大!此種情形一般而言,不易達成共識,調解也就難以成立,此時我先行探求兩造對於和解金可接受及負擔的上限及下限為何,才能分析利弊得失供雙方參酌,阿強的想法是自認理屈,但是財力真的有限,過高的賠償金額之後也恐違約,反而造成對方之誤解,小峰則認為自己也是一般的小資族,面對體傷及車損,也會間接導致自己平時的財務陷入困境,但賠償金額需要合理,不會過度強求。在此之下,我便當面提供己見讓阿強跟小峰參考:如果在公所達成和解,一經法院核定後其效力如同確定判決,今天如果兩造不能達成和解,經由訴訟,對小峰而言,也要先付出相當的心力及財力,才能取得勝訴判決,該勝訴判決的效力也等同調解會所開立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書,為免除訴訟的成本及不利益,建議在公所達成和解較為適宜,對阿強而言,如未能在調解會達成和解,一旦涉訟,將必須面對過失傷害的刑事追訴,不論是判處拘役或得以易科罰金之刑罰,都是要繳交罰金,否則恐將失去人身自由,此外嗣後依然會面臨民事上的求償,一樣必須給付賠償,法院判處的和解金額再加上過失傷害的易科罰金,總額可能都比區公所和解的金額來的高,況且這一生積欠不還,來世可能也無法逃避,不能以身為弱勢者,就想以此規避責任,必須將心比心,站在對方的立場,了解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和解金可以用每月分期的方式繳付,只要有真心展現賠償的意願,對方自然會感受誠意,雙方就能更快的達成共識並磋商和解的金額,此時我再以施比受更有福的方式,勸諭小峰有量有福,雖然少拿了部份的和解金,但卻獲得阿強衷心的感謝,這也是一種佈施的功德,原諒別人有時也是善待自己,免除自己為日後解決訟爭所須的勞心與勞力。
把兩造的心放寬之後,若能形成交集,便能達成和解條件的共識,果真在我就小峰所提出的求償項目中逐項探討及說明之下,達成不含強制險的和解方案,因為強制險不會因阿強駕照被撤銷而不理賠小峰的醫藥費用支出,仍然會以特別補償基金先行代墊醫藥款項,阿強同意賠償24萬元,分2年24期支付,其中一期到期未支付,未到期部份則視同全部到期,由於這是阿強自己衡量後所做出的承諾,相信他會依約定履行的,不過我仍然是要向小峰說明一旦阿強未能如期支付,依法可以查封其薪資,其薪資來源可持和解書向國稅局查證,不能責怪公所或委員,因為就算經由法院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也一樣是要經由法院執行,才能清償債務,最後同時也向阿強勉勵,人雖窮但也要有骨氣,該負責的就要負責到底,小峰已經減少求償金額並給予分期,應該信守承諾!也希望雙方就此次的車禍事故後能夠得到寶貴的經驗,那就是行車時要謹慎小心,車速不宜過快,車禍就當做是老天給予的祝福,畢竟事故後,大家仍然平安健康,不然如果是小車禍大事故,那就真的悔恨莫及。
擔任調解委員迄今也有十多年了,而我在律師工作的本務上已經相當繁重,多年來仍持續在調解業務上盡一份心力,那是內心自覺調和人心是件有意義的事,訴訟對當事人而言,應該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手段,訴訟之前應該先嘗試調解並尋求是否能夠透過其他管道或方式解決爭議,尤其是車禍、社區住戶及鄰里間或校園中的大小衝突,都不宜未經調解便直接進入訴訟解決爭議,如今法院受理各式大小的案件已遠超過法官所能負荷的數量,案牘勞形,能善用自己的力量疏減訟源,也是件樂事,擔任調解委員從不覺得是負擔,反而令我心情愉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