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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旅-我們這一班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臺中市神岡區是一安靜純樸小鎮,轄區人口約6萬多人,111年受理調解案件367件,其中車禍傷害案佔83%,調解會由11名調解委員組成,採分組集體調解,每組配置2-3名調解委員,依排序進行。

    某日,一位名叫呂銘輝(化名)的年輕人騎機車沿神岡區大圳路內車道行駛,因閃避同向突然變換至內側車道的一位名叫李阿花(化名)的阿嬤所騎之機車,因而緊急煞車(雙方未發生碰撞),呂銘輝人、車倒地(犁田),致手、腳擦傷,機車右車身受損,在雙方無法釐清肇事責任情況下,引起紛爭,於是呂銘輝向神岡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這件車禍事件經分配則由陳新彬委員、廖王月枝委員和我負責協調(因我是新任委員,調解會安排資深的陳新彬委員及廖王月枝委員協助本案調解)

    調解時,受傷的呂銘輝先生說道:「當時李阿花阿嬤突然從外車道切入我的車道,為了閃避李阿花阿嬤所騎乘之機車,我緊急煞車因而導致摔車,其實她無照駕駛又超速才會釀禍,幸好我只有手腳擦傷,機車修理費計新臺幣5,440元。」陪同阿嬤來的兒子張益明(化名)相當無奈的表示:「二部機車根本沒有碰撞,顯然是呂先生自摔的,所以機車修理費我不付,不過我願意包3,000元紅包表達歉意。」

    陳新彬委員、廖王月枝委員和我在聽完雙方的訴求,接著與兩造共同討論車禍發生經過,並參考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後,即進入釐清責任歸屬說明階段,陳新彬委員分析說道:「本次車禍阿嬤騎機車由外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未讓呂先生的直行車先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緊接著又告訴李阿花阿嬤:『其實你有2項違規,按上述規定,第一、在路權方面,阿嬤沒有優先行駛權,因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屬時間路權違反範疇;第二、因為阿嬤切入他車道,呂先生應保持的安全距離,忽然間被阿嬤切入其車道,致其安全距離被吃掉,影響呂先生的空間路權,依現場圖來看呂先生行駛在本車道,阿嬤既沒有優先權又未看清左後方車況下,即行切入內側車道,雖未碰撞,然與呂先生閃避急煞車以致摔倒有相當因果關係,推測為肇事主要原因。』

談完李阿花阿嬤的肇責後,陳新彬委員面向呂銘輝先生繼續分析說道:『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應注意前車狀況」,呂先生騎車未注意前車狀況,適時採取安全措施,所以推測為肇事次要原因。另呂先生所提阿嬤無照騎車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行政罰,其次現場圖顯示呂先生煞車痕為1.3m,換算車速為20km/h,按現場圖煞車痕長度推算阿嬤當時車速與你相當,沒有超車之疑慮,呂先生所提該2項訴求與本案肇事發生的原因,尚難判定有所關聯,係屬於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駕駛人違規部分,應受行政處罰定有明文。』

    經過我們的詳細說明,並重新釐清本件無碰撞交通事故責任歸屬後,兩造均同意按照我們的建議賠償,亦即李阿花阿嬤同意負擔70%的肇責,呂銘輝先生則自願負擔30%肇責,當場李阿花阿嬤給付呂銘輝新臺幣3,800元機車修理費、呂先生體傷部分自行處理,我們宣讀調解內容後,經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用印,此案最終圓滿落幕。

    這是一件單純的成功調解案例,陳新彬委員指導我在案件進行調解前,都應該向在場當事人及關係人表達:「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我們委員對調解過程所說的每一句話負責,社會也會檢視我們的言行」,之所以有如此說法,陳新彬委員分享他的經驗:「調解會每年受理的調解案件約莫有80%是車禍傷害案件,當事人待解決的問題首要在釐清責任歸屬,肇事責任歸釐清後,才有可能繼續協調賠償金額,因此,熟悉交通法規通常是調解委員基本素養之一,而其中引用最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釐清責任歸屬通常是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上,調解時要看清楚當事人所提供的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或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並藉此說明雙方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過程中,對於當事人的訴求,委員一定要逐一回應,化解當事者的疑義;當事雙方會把委員說過的話斟酌再三,一分證據說一分話,調解過程中委員發言尤應謹慎,避免引起不必要之糾紛。」

    此外,陳委員繼續分享經驗談,他說:「告訴同組的委員,參與調解的當天應該提前到場,除了瞭解調解個案的概要外,試著找出當事人問題的核心,擬定可能違反的法條或將調解條件的初步方案,寫在草稿紙上。在正式調解結束後,再相互比對這些方案的差異,這樣有助於討論交通法規的細節。」

    陳委員再進一步說明:「在進入調解階段時,應該首先從「情感」方面入手,歡迎雙方當事人利用調解管道來解決紛爭。我們不僅應該給予受害人安慰和鼓勵,同時也應該肯定肇事方解決問題的誠意。然後,在進行「理性」協商時,基於尊重原則,讓兩造有充足的時間來表述自己的立場。首先,讓聲請人提出他們想解決的問題、訴求和調解條件,並提供相關的證據(例如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證明、薪資證明等)。接著,請對方對於聲請人的訴求、調解條件提出意見,這樣當事人有足夠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我們必須仔細記錄所有的陳述,一旦爭議點被清晰釐清,我們就可以依法分析利弊,並提供具體的可行方案供兩造參考,從而促成調解案件的達成。如果兩造因認知或金額的差異而無法達成協議,我們也可以安排他們暫時離開調解桌,進行場外協商,這是調解委員常用的技巧之一。」

    陳委員在公路監理和車禍鑑定方面擁有46年的經驗,他在退休後被聘為調解委員,他的交通專業知識和分析能力是當事人達成共識並順利達成調解的關鍵。他經常在調解過程中利用空檔,以車禍案例為例,與其他委員分享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102條的法律依據,提供了獨到的見解,對我們都非常有幫助。他也熱心參與社區宣導活動,以宣導調解解決紛爭和減少訴訟的社會功能,這種公益精神令人敬佩。

    此外,在王正堯委員擔任主席期間,神岡區調解委員會除了實行了集體分工調解的模式外,還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安排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委員來參與調解。這種團隊合作和支援的氛圍使得調解會的運作和效果非常出色,自104年以迄110年,幾乎每年榮獲臺中市政府調解獎勵金第3級別第1(107年為第2),這種組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可以說是源自於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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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16
  • 發布日期: 2023-10-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