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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當事人心態探討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發生車禍事故非當事人雙方所願,但有人勇於承認疏忽過失,也有人將一切過失歸責於對方,調解委員鑑於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將雙方違反路權規定寫明於表上,但僅供參考,如一方質疑時,調解委員將如何進行調解?

    當事人發生車禍事故後,雙方當事人均可免費申請:1.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下簡稱「初判表」);2.事故現場圖;3.事故現場照片,當文件齊全後聲請調解,一般調解委員接獲案件時,均先參考初判表所列違規事項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表列內容有無意見,如有一方不同意表列違規事項時,建議另參考事故現場圖所述事故內容後並向當事人說明,若當事人仍堅持己見,則可建議向當地管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聲請事故鑑定,釐清主、次因後再續行調解。以下案例為本人調解時之經驗,當事人面對交通事故鑑定所獲得之結果呈現不同心態,茲列舉提供社會大眾參考。

    案例一:方大同先生(化名)駕駛計程車(僅投保汽車強制險,未保任意險)於雙白線變換車道導致與後方王順利先生(化名)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初判表與事故現場圖均顯示係方大同先生駕車肇事為主因,但方大同先生主觀上卻認為王順利先生騎乘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撞及他所駕計程車後方,因此認為王順利先生騎車肇事為主因,並一再提出撞擊時間及反應時間之疑問,本人向其說明調解委員非鑑定專業人員且無權判定,如對初判表內容有異議,可向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事故鑑定,並向王順利先生表示鑑定聲請為方大同先生之權益應予以尊重,待鑑定結果出來後再進行調解,該案件後續未再聲請調解,不知當事人是否已私下和解?還是進行訴訟?本案無疾而終。

   案例二:李正智先生 (化名)騎乘機車右側超車不當(投保任意險)與鄭新明先生(化名)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致鄭新明車損人傷,保險理賠人員認同初判表違規事項意見,但李正智先生卻不認同初判表意見,本人請其聲請事故鑑定仍不同意,只好轉請對方鄭新明先生聲請鑑定,並聲明如有肇責應按比率分攤鑑定費用,鑑定報告結果顯示,李正智先生騎乘機車右側超車不當為主因,李正智先生仍不服再聲請覆議,鄭新明先生見李正智先生態度毫無和解誠意,逕自提出傷害告訴,嗣後我詢問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了解本案進度,保險理賠人員則回覆該案已完成私下和解。

    案例三:林祐清先生(化名)駕駛汽車(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行駛途中駕駛未感覺與李錦毅先生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繼續往前行駛時,從後視鏡發現李錦毅先生摔車受傷,於是停車查看並報警處理,初判表判定林祐清先生駕駛汽車變換車道未依規定禮讓為肇事主因,機車騎士(李錦毅先生)無肇責,調解時李錦毅先生提出賠償金額為新台幣480,000元,林祐清先生這一方的產險公司審核資料後同意賠付380,000元,由於念及李錦毅先生傷勢嚴重及年老體衰,經本人向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建議後,最後同意酌予提高理賠金額為400,000元,本案再次協調後,雖李錦毅先生願意調降求償金額,但仍堅持求償金額為450,000元,但仍差距50,000元,這時林祐清先生則表示願自付50,000元以滿足乙方請求,最終本案調解成立。

    總結:初判表和事故現場圖雖然有記載違規事實,但僅供當事人參考。最終解決仍然取決於當事人的心態調整、對路權的認知,以及是否加保任意險的風險轉換意識,唯有如此,事件才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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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0-12
  • 發布日期: 2023-10-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