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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協同調解,適時借力使力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調解案件時,有時民眾會邀請民意代表或其助理、里長或律師陪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規定:「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因此,調解委員會不得拒絕,然而,如果只有調解當事人一方有上揭人員陪同,而另一方則沒有,此時,如何與上揭人員互動,並技巧地適時借助他們的影響力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則為必須加以探討的課題。

    首先,遇有民意代表或其助理、里長或律師陪同時,調解委員必須保持不卑不亢的態度,然而亦宜給予上揭人員一定程度的禮遇,舉例而言,如果是長方形的會議桌,則由調解委員與兩造當事人面對面就坐,而上揭人員與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則宜安排在會議桌的兩側,即令渠等的座位與當事人的座位有所區隔,以示禮遇。

    再者,在調解過程中,可藉助渠等的專業或影響力,適時由渠等與其陪同的當事人溝通觀念,或由雙方各自的協同調解人員彼此溝通,待達成共識後,再各自與所陪同的當事人溝通,最後達成和解。

    當然,如果只有一方有民意代表或助理、里長或保險公司業務人協同調解,此時要注意他方當事人的反應,絕不可以讓其產生調解委員有因而偏袒對方的感受,進而影響調解的進行或成立。

    茲舉本人調解過的兩件案例說明之:

  • 最美麗而熱心的里長協同調解成功:

    某天接獲分派的獨立調解案件後走入調解室時,赫然見到某位本區美麗而熱心的林美麗里長(化名)穿著里長背心陪同當事人坐在調解當事人席,本人隨即請林里長移坐於協同調解人員座位,以示禮遇,並向雙方當事人解釋:「因為林美麗里長不是當事人,是協同調解人員,請她坐在協同調解座位,相信林里長也會公正地協同調解。」此時,不僅林里長感覺受到尊重,雙方當事人也會對林里長產生較公正的期待。

    在調解過程中,林里長難免較維護其所陪同的李罔腰(化名)老太太利益,本人則技巧地提醒林里長:「對方王銘欽(化名)先生也是您的里民,其親友也可能是您的里民。」正當雙方為了2萬元的差距,爭執不下時,林里長非常有智慧地要求本人暫停調解,希望先由她與其所陪同的李罔腰老太太單獨溝通,等到他們形成一定程度的共識時,她們再進入調解室,與本人及對造當事人溝通。

    林里長與李罔腰老太太在調解室外經過一番溝通後再度進入調解室。林里長對王銘欽先生說道:「少年仔!因為李老太太是歐巴桑,現在是獨居,原本生活起居都是自理,現在你們發生車禍,造成她生活上許多不便,還要麻煩她在外地的子女輪流回來照顧她。此次車禍,你們雙方都有錯,你的錯(責任)依警方初判表來看,比較大一點,她的要求和你剛才提出想賠償的金額只多2萬元,你還年輕力壯,就當作同情老人家,是不是不要計較那2萬元?」

    正當王銘欽先生仍在猶豫時,本人補充說:「要不要達成和解,一定要你自己心甘情願,只不過我要提醒你,調解一旦成立,雙方就要拋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老人家雖然傷勢大致恢復,但是尚未完全痊癒,一旦身體有突然地變化,後續責任的釐清會比較麻煩。你是不是給林里長一個面子,就當作多給老人家一些精神賠償,早一點把案件了結,心裡比較沒有罣礙?」對造王銘欽先生稍作思考之後,他願意多付2萬元,雙方達成調解,使本案圓滿落幕。最美麗的林里長又熱心地促成一件調解。

  • 詐欺案件經由雙方各自陪同的律師斡旋達成和解:

    某次接獲某地檢署轉介的詐欺案件,雙方皆有律師陪同調解,正當雙方為了賠償金額互有爭執,僵持不下時,本人要求雙方當事人先行離開調解室,由本人與雙方律師先行溝通。

    本人首先告知雙方律師:「詐欺案件目前是政府打擊犯罪的重點案件,地檢署會移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應該是考量到被告擔任的工作為車手,且為初犯,而原告損失的金額又非鉅大,由於被告已坦誠認罪,並願意負擔賠償責任,因而請求檢察官給予調解機會,因此,可不可以請兩位大律師,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互有進退,折衷採取雙方都能接受的賠償金額,以促成和解?」雙方律師在本人勸說下,各自與其當事人溝通,最後成立和解。

    調解工作旨在解決民眾紛爭,用訴訟外的途徑處理法律上的爭訟。每每看見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後,大家都解開深鎖的眉頭,甚至一方向他方鞠躬致歉,雙方握手言和,與一開始雙方劍拔弩張的氣氛相較,有如旭日破烏雲般,令人覺得心曠神怡。協同調解的案例所在多有,調解委員如果能適時借力使力,對調解案件的成立,其實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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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26
  • 發布日期: 2023-09-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