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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調解看18歲成年的影響 西屯區調解會曹純媛調解委員

西屯區調解會曹純媛調解委員
西屯區調解會曹純媛調解委員

    民國11211日起,立法院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從滿20歲下修為18歲,滿18歲即屬民法上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昔日有許多限制,須滿20歲才可自己獨立去做的有效法律行為(如申辦手機門號、銀行開戶、租屋、貸款等),今年開始滿18歲後則不必再經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以符合現今網路時代及青年身心發展狀況。此項修正立意雖好,但對青少年族群是否因此能增加獨立自主的能力及社會責任感卻未被周全考慮到。

    記得今年初被分配到一件打群架的傷害調解案,當時調解室內擠滿8人,18歲的阿偉因抱著好玩的心態在網路上留言霸凌18歲的小君(留言目的只為了引起小君的注意),導致阿威(小君19歲的男友)偕同18歲的好友阿全及阿胖相約至附近公園談判;孰料雙方一言不合即互相拳打腳踢,造成受傷流血事件,其中阿偉傷勢嚴重。

    調解過程中已成年的當事人之一阿全驚覺事態嚴重嚇到低頭不發一語,全程由其父母激烈辯稱阿全是被阿胖「帶壞」的;而阿胖也承認毆打阿偉,並願意負擔阿偉部分的醫藥費用,但自己卻無力支付賠償,須由陪同的父親先行代墊。 

    而阿偉與阿威因爭鋒吃醋互相爭辯傷害的責任歸屬,言談中不時拍桌怒罵,只為了要取得小君的歡心;最令人動容的是小君的反應,她自述因參與打群架,願意賠償阿偉部分醫藥費,但因半工半讀的關係經濟能力有限!無法負擔賠償金,此時我不禁以媽媽關心女兒的立場隨口問到:那你媽媽知道這件事嗎?她竟然大叫:「我沒有媽媽」!調解室當下安靜5秒後小君開始哭泣,淚流滿面,我除了急忙遞上衛生紙外,真想上前去抱抱她,給她實質的安慰。原來她在國中畢業時遭到單親母親的遺棄………

    雖此案最終雖達成和解,但讓我更深刻了解現代年輕父母大多忙於拼經濟,疏於教育兒女的品格,一但發生紛爭,大部分都先入為主,並以保護孩子為前提,出面處理時不分是非對錯力爭到底,給孩子最壞的示範而不自覺,如阿全的父母。而時下年輕人多數倡導自由,以顧及自身權益為先,鮮少有溫良恭儉讓的行為。

    近年來因科技進步使得詐騙集團更加猖狂,看準民眾想要快速獲利的心態,以高報酬或是穩賺不賠的投資標的引誘民眾投資,所以也曾調解投資者請求車手返還詐騙款項之案件,其實兩造(大多是年輕人)都是受害者,只因一時貪念,陷入詐騙集團利用現代科技工具之便而受騙上當。調解過程中也常見到父(母)因為不忍心孩子將來會有刑事紀錄而出面全權處理,導致當事人失去記取教訓的機會;也有勇於負責的年輕人,印象中有一位非常特別的外送員阿進,因車禍糾紛須賠償對造人曉萱,但因存款不夠賠付曉萱,考慮許久才想出他之前曾在當鋪抵押機車貸款還有可使用的剩餘額度來支付賠償金而達成和解,但畢竟這是少數。

    18歲成年的修法真能符合現今社會青少年身心發展狀況嗎?年初至今已逾半年,就調解案件而言,好像只有減少檢附法定代理人等證明文件而已,對於經濟獨立自主及責任感這兩方面似乎沒有太大的改變。藉此提醒大家在調解時,一定要先洞察兩造當事人(年輕人)的『價值觀』再出招,以降低隨時擦槍走火的風險。同時也分享聖經箴言第20章第3節;『遠離紛爭就是人的榮耀;只有愚妄人都愛爭鬧』,共勉之。

    曹純媛委員從修法的角度上綜合觀察調解實務的案例,歸納出自己的獨到的見解,並細心的提醒大家應多加注意類似案件的處置~小心魔鬼藏在細節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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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26
  • 發布日期: 2023-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