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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平等乎? 西屯區調解會湯順科調解委員

西屯區調解會湯順科調解委員
西屯區調解會湯順科調解委員

    112年2158時許,大學生小強騎機車自逢甲路沿西屯路方向黎明路直行,卻在行經車水馬龍的二段300號前不慎擦撞沿路邊行走婦人阿香,阿香因此倒地受傷,經送至醫院急診包紮處理後於1125分出院返家休養!該案經交通隊轉介至西屯調委會進行後續調解!調解當日,阿香由女兒甄珍陪同出席!

    甄珍要求小強賠償,並羅列項目如下:1.醫療費:2,5002.交通費:2,0003.休養工作損失:6,0004.財物損失:3,0005.精神損失(阿香)50,0006.自己(甄珍)之精神損失:30,000元,共計93,500元整。

    小強由投保之第三意外險保險公司理賠員國華陪同調解!一見到當事人阿香隨即向阿香鞠躬致歉:當天因急著趕去上課疏於注意而釀禍深感抱歉!在此氣氛下我首先關懷聲請人阿香的傷勢及復原狀況,適度嘉許協同人甄珍的濃密孝心!亦關心對造人小強在事故後的情緒變異、生活情況等等,同時讚揚大家皆有圓滿解決事故之誠意!再詢問:交通分隊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小強車速超過限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對造人阿香並未發現肇事原因,對此研判表雙方是否有異議?雙方對於肇事責任及原因並無分歧!理賠員國華檢視計算提供之診斷書、醫療收據及其他單據後對於醫療費、交通費及財物損失並不爭執。但對於休養工作損失,因醫院診斷書並無醫囑載明需有休養的必要,致難以認定!精神損失以保險理賠慣例依醫療費1-2倍計算:認為以4,500元為度。甄珍之精神損失請求則依法無據。故含強制險在內賠償總額為12,000元。

   至此雙方對於理賠項目觀點及金額差異爭議頗巨!我再次說明: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均應保持兩個原則,一者不要委屈,有委屈一定要當場表示;二者不要勉強,如有勉強可再經考慮,這樣才不致為解決一個問題而開啟另一個爭端。雙方應互相體諒彼此的立場,請理賠員在職權範圍內盡力協助幫忙,為當事人解決紛爭!而相對的也要體諒理賠員的難處,必須受法令的限制及公司的規範!

   協同調解人甄珍道:家慈年事已高,受傷休養期間不能自理生活、操持家務,須請親友幫忙,故因請求損失,以一日1,500元、休養4日計算為6,000元並不為過!又其母本就獨自生活無子女陪同,因受傷其需請假數日或下班後須回家照料,致使其需請假及精神上之壓力,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元作為補償應屬合理。

   聽完甄珍的論述,身為調解委員的我則須先說幾句公道話:休養期間工作損失部分,請國華依診斷書所載認定休養4日理賠6,000元。而精神慰撫金部分須法有明定,本案僅聲請人阿香有請求權,請求之額度亦非漫無標準,不能僅於網路所見而採最有利請求,此部分是法院依職權進行個案審酌,在調解中也應參考法院審酌的依據加以協調,而法院審酌之依據採:受傷狀況、責任比例及雙方社經地位。故本件調解案中,甄珍並非事故受害當事人,故無精神慰撫金之請求權。但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阿香雖因此次車禍中受了體傷,卻無形中拉近了母女間相處的情誼!拜託國華衡酌阿香阿姨年事已高及所受之驚嚇,而小強弟弟還是位學生,及體恤甄珍對於母親至孝之關懷,建議:除醫療費、交通費、財物損失及工作損失計13,500元外,精神慰撫金增至22,500元,總計以36,000元給付賠償。

    經此說明甄珍不再堅持自己的精神撫慰金,國華與公司說明溝通後,也同意上述的金額作為賠償,同時請小強再次向阿香阿姨、甄珍姐姐致歉,雙方的紛爭也因此圓滿達成和解!

    人!生而平等,這句耳熟能詳的話或許只是學說上的理想理論,人生旅途中還須自己的奮進與追求,在精神慰撫金的判定上即是一種現實,如何適時適地與當事人說明,考驗調解委員之認知與反應!讓當事人能在調解溝通後,通情(同理心、感同身受)、達理(正當性、道德觀)、知法(違法性、有責性)是調委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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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10
  • 發布日期: 2023-08-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