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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全年)

臺中市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填報期間 : 106年1月至12月

項目別 (直轄市及各縣市)
總件數A=(C+F) 261
新收案件數B 186
未結案件數C=(D+E)
(含舊案)
52
未結案件數 協議中D
(含在處理中)
18
訴訟中E 34
已結案件數F=(G+M) 209
協議階段件數
G=(H+I+J+K+L)
計G 165
成立H 21
不成立I 4
拒絕賠償J 116
撤回K 24
其他L 0
訴訟階段件數
M=(N+O+P+Q+R+S)
計M 44
勝訴N 18
敗訴O 11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P 8
法院和解Q 0
駁回R 2
其他S 5
賠償情形 賠償總計T=(U+V) 31
14,458,831
協議成立賠償U 21
1,041,110
判決確定賠償V 10
13,417,721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W 3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X 28
行使求償權 求償Y 1
66,690
獲償Z 36
341,265

 

填表說明:
一、本報表每年度填報2次:上半年度填報係指1月至6月新收總件數;全年度填報係指1月至12月新收總件數。
二、總件數(A):指每年上半年度或全年度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未結案件數(C)及已結案件數(F)。
三、新收案件數(B):指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請求協議及提起訴訟)。
四、未結案件數(含舊案)(C):累計每年至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之國家賠償案件數,包括協議中(含在處理中)(D)及訴訟中(E)。
五、已結案件數(F):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處理完畢之案件數,包括協議階段(G)及訴訟階段(M)。除協議成立者外,於協議後提起訴訟者,分別於協議階段及訴訟階段計算件數。
六、已結案之協議件數(G):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之國家賠償事件件數(含協議成立(H)、不成立(I)、拒絕賠償(J)、撤回(K)、其他(L)等,該拒絕賠償(J)包含未經協議逕行拒絕賠償。)
七、已結案之訴訟件數(M):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訴訟之國家賠償事件(含勝訴(N)、敗訴(O)、一部勝訴一部敗訴(P)、法院和解(Q)、駁回(R)、其他(S)等)。另同一事實繫屬法院訴訟階段,縱提起上訴,仍僅以一件為其件數,請勿重複。
八、賠償總計(T):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協議成立賠償(U)之件數、金額,及已判決確定賠償(V)之件數、金額,均以撥款日為基準。
例一:甲機關與某乙於101年6月10日達成賠償協議,經主管機關於同年6月30日(發文日期)辦理撥款,則應屬101年度上半年協議成立之國賠事件。反之,如主管機關為7月3日辦理撥款應屬101年下半年協議成立之事件。
例二:一國賠事件經法院於101年12月判決確定,如撥款日期為102年1月,仍應列入102年上半年判決賠償之國賠事件。同一事實如有數被害人,經賠償義務機關分別與之達成協議,並經主管機關分別撥款,仍屬數國賠事件,並以撥款次數為其件數。
九、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W):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依第2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
十、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X):係指於每年6月30日或12月31日止已依第3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註:(W)+(X)件數總和亦會等於(T)之件數)。
十一、行使求償權/求償(Y):係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於本填報期間內確定發生之求償總件數及應求償之總金額。
十二、行使求償權/獲償(Z):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本填報期間內實際獲得求償收入之件數及金額。採分期獲償者,以辦理繳庫作業次數計算件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6-16
  • 發布日期: 2018-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