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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章建築事件(拆除通知單)提起訴願

Q:甲於其所有建築物騎樓設置磚牆、木造物(以下稱系爭建物),經本市某區公所查報為違章建築,嗣本府都市發展局派員實施現場勘查,認定系爭建築物屬於未經申請建造許可擅自增建且無法補照之實質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乃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通知甲,上列違章建築依法應執行拆除。甲不服提起訴願,且保證日後將配合主管機關自行拆除該隔牆建築。請問訴願是否有理?


A:本件「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確認系爭建物屬違章建築,並宣示應予拆除,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訴願法第3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而騎樓依法係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空間,本即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本件甲於騎樓所設置的系爭建築物,依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屬於違章建築,應予以拆除,不因甲保證日後將自行拆除,而得據以免責。本件甲的訴願沒有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第86條規定:「違反第25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第6條規定:「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3-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