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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訴願

Q:訴願人甲公司使用本市○○區巷號之建築物,經營食 品製造業,該建築物坐落在段地號土地,該土地屬「農 業區」,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本府經 濟發展局105年○月日工廠勘查紀錄表載明系爭土地的 現場產業別為「食品製造業」,甲公司對系爭土地的使用 顯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 的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 定,裁處甲公司罰鍰60,000元,並於行政處分書送達日起,停止使用或恢復合法使用。甲公司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有無理由?
A:查系爭土地位在臺中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屬「農業區」,甲公司應依法按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將系爭土地作為農業使用。該土地經本府經濟發展局於105年○月日會同本府都市發展機關前往現場勘查,認定甲公司擅自於系爭土地經營食品製造業,工廠內部主要機具設備為製造機、攪拌機、輸送機、空壓機、包裝機及真空機等機具生產粉圓(非保持農業生產使用或其相關設施),並非作為農業使用,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所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有所不符。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實際使用人(即甲公司)新臺幣6萬元之行政罰鍰,並命於行政處分書送達日起,停止使用或恢復合法使用,應屬有據。甲公司的訴願並無理由。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都市計畫法第33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及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僅得申請下列使用:一、建築農舍。二、農業設施。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7-0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