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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網站刊登使消費者易生誤解標語廣告之案件

Q:某甲於拍賣網站刊登「輻射 抗氧化減緩老化」之廣告,內容涉及誇張或使消費者易生誤解,本府衛生局審認某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處某甲新臺幣4萬元罰鍰。某甲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請問有無理由?
A: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而違規廣告之認定,係就個案所欲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後,再據以認定。本件廣告登載於拍賣網站,並有該廣告推介產品之相關文字介紹,系爭廣告易使消費者誤解食用該產品可達抵抗幅射、抗氧化及減緩老化等功效,參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已該當該基準第3點第2款「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之「1.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與「3.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延遲衰老。防止老化……」,並透過網路刊登傳播讓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屬違規廣告。是本府衛生局對某甲裁處4萬元,並無錯誤。本件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4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第55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32號行政訴訟判決:「 ……立法者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按: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定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是於此規範目的下,舉凡透過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網路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特定觀念、產品或業(服)務,藉以達成推廣觀念、產品、業(服)務、促進消費目的之行為,無論上開登載或宣播資訊內容以何稱謂名之、是否經專業人士設計、是否委請傳播機構登載或宣播、業主是否支付為其登載或宣播資訊(廣告)者對價,自均在上開規定之涵攝範圍。……」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7-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