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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教子女遭命受親職教育的訴願案件

【訴願講堂-因管教子女遭命受親職教育的訴願案件】
Q:本府社會局接獲民眾通報,某甲之未成年子女遭某甲管教致右眼瘀傷,雙手明顯淤青,某甲並讓其於本市新時代購物中心地下停車場罰站一個多小時,經診斷眼部、耳部及手部瘀青,社會局指派社會工作師訪視某甲,某甲自承本次管教行為超乎比例原則,並簽署安全評估表,應允接受管教應有正當理由及方式。嗣社會局再次接獲通報,某甲再次體罰,經臺中醫院確診手部有紅斑條紋。社會局審認某甲有不當管教情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2條規定,命某甲接受1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某甲主張單純管教問題,家長依民法第1085條法律規定,對小孩做錯事,施以適當處罰,非屬家暴及虐待。請問是有理由的嗎?
A:某甲主張單純管教問題,然某甲之管教及懲戒子女顯已逾越必要範圍而違法,兒童及少年之父母依自己認知認為未成年子女有過錯,而行使懲戒權而過當,即屬家庭暴力範疇,主管機關自得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條規定對該父母為應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之行政處分。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第102條規定:「(第1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四、違反第49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第3項)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第4項)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91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97條及第99條處以罰鍰。」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5-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