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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訴願書未親自簽名或蓋章之訴願案件

Q:甲於拍賣網站刊登「健康纖體輕盈茶 瘦身茶」產品廣告,內容涉及誇張,經本府衛生局通知陳述意見後,認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4萬元罰鍰。嗣甲以電腦打字列印訴願書(但未簽名或蓋章)提起訴願,請問其訴願程序是否合法?
A: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書應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本件甲之訴願書係電腦打字列印,但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與上開規定不符。甲如經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其訴願程序自不合法,受理訴願機關將依訴願法第77條第2款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第77條第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7-12-11
  • 發布日期: 2016-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