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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自用住宅設置佛堂供信眾參拜修之地價稅案件

【訴願講堂】
Q:某甲設籍所有之住宅內設置大型佛堂供信眾參拜修,某甲就該建物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捐機關以該地上建物部分闢為供信眾參拜、共修之佛堂使用,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外,其他部分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某甲不服提起訴願,請問是否有理由的嗎?
A:住宅設置供信眾參拜、念佛、共修之大型佛堂,依一般社會通常認知顯非直接供住家使用,參照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意旨,建物若供神壇使用,其坐落土地即無得認屬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故某甲訴願是沒有理由的。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第17條規定:「(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第3項)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財政部101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頒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3點第2款第1目規定:「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2)……,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下列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3)供神壇使用者。……。」
財政部72年3月14日台財稅第31627號函釋:「○○出售所有土地,其地上第4層公寓式建物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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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25
  • 發布日期: 2015-07-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