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講堂】
Q:甲利用網站刊登販賣「……〔代買〕免稅店九折代買……代買物品(菸酒只有少量額度,可來信討論)……」的菸品資訊,衛生局審認甲在網路上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菸品之行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便依照同法第23條規定,處甲1萬元罰鍰。甲不服,認為他有註明菸酒要來信討論,請問甲是的主張有理由嗎?
A:因為菸害防制法之制定目的是為了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亦即是對菸品之產製、廣告、販賣及吸菸行為之整體流程與其對各階段可能產生之危害,加以規範並予以預防。然而,一般網路交易之販賣方式並無法清楚辨識交易對象的年籍資料,所以在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之訊息,即符合菸害防制法第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且不以已完成交易為其處罰要件。甲既然有於網路上刊登代購販賣菸品資訊之事實,衛生局依法予以裁處,並沒有違誤之處。
【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
菸害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5條規定:「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第23條規定:「違反第5條或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