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法制專區 > 法律學堂專區 > 調解委員溫馨小故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路口路權案例解析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林雲祥調解委員

    九月上旬某日下午,天空飄著細雨,臺中市神岡區昌平路一帶車流壅塞。阿國駕駛A車營業大貨車,沿昌平路由南往北行駛,準備左轉進入社南街。由於正值下班尖峰時段,路口車輛一輛接著一輛,前方交通幾乎動彈不得。

此時,阿明駕駛B車自小客車,因前方車流回堵,只能停等在路口附近。當號誌轉換後,阿國見對向車流稍有空隙,便緩慢左轉,不料大型車轉彎時產生內輪差,車身左側竟擦撞到停等中的B車左後車尾,現場瞬間傳出「碰!」的一聲巨響,兩車駕駛都嚇了一跳。

    所幸事故並未造成人員受傷,警方到場處理後,雙方酒測值均為零。不過,阿明事後發現愛車左後車尾板金凹陷、車漆大片刮損,維修費用所費不貲,便委由保險公司協助處理理賠事宜。

    然而,B車保險理賠人員多次聯繫A車車主與駕駛,希望商談後續賠償問題,對方卻始終未出面處理。阿明眼見協調無門,只好備妥事故照片、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維修估價單,向臺中市神岡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調解當日,阿明與保險理賠員早早到場,但A車駕駛阿國及車主卻未現身。會議室裡,氣氛一度有些沉悶。

    神岡區調解委員會月枝委員仔細翻閱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現警方記載A車「左轉彎未注意其他車輛」為肇事原因,而B車則記載「尚難客觀分析肇事原因」。月枝委員認為,本案涉及大型車內輪差、路口壅塞及行人穿越道停等問題,值得再進一步討論,便利用調解空檔,邀請熟悉交通事故鑑定實務的新彬委員協助分析。

新彬委員戴上老花眼鏡,反覆檢視現場照片與車損位置後,語氣平和地表示:

    「首先,我尊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內容。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行人穿越道線』主要規範於第185條、第185條之1及第186條,其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行人安全穿越道路,維護行人通行路權與交通安全。

本案中,雖然前方車流壅塞,導致B車無法順利前進,但B車停等位置已接近行人穿越道範圍,而A車為大型車輛,左轉時本應特別注意內輪差及視線死角,避免碰撞其他車輛。

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因此,駕駛人行經壅塞路口時,本應注意前方是否足以容納車輛通過,不宜貿然進入路口或停等於行人穿越道範圍內。雖然A車左轉未注意車前狀況,仍屬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但B車停等位置與本件事故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值得進一步探討。」

    說到這裡,新彬委員又補充:

    「不過,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並非最終責任認定結果,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如何分配,仍須由專業鑑定機關依現場圖、車損位置及相關事證進一步釐清,調解委員不宜直接代替鑑定機關下定論。」

    隨後,新彬委員建議阿明向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以作為後續保險理賠及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原本對警方初判內容感到疑惑的理賠人員,聽完分析後頻頻點頭,對案件爭點也有了更清楚的理解。

    雖然本件車禍最終未能當場成立調解,但透過調解過程中的法規分析與經驗交流,仍帶來幾點值得深思的啟示:

其一,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屬事故處理的重要參考資料,但並非最終責任認定結果。調解委員於會議中宜審慎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避免逕下結論,必要時可建議當事人申請行車事故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其二,大型車輛轉彎時常伴隨內輪差及視線死角風險,用路人若過於靠近大型車轉彎範圍,容易進入危險區域;而大型車駕駛人亦應提高警覺,減速慢行並確認周邊車況,以降低事故發生風險。

其三,駕駛人行經路口時,應注意前方車流是否壅塞,避免於無法即時通過之情形下貿然進入交岔路口或停等於行人穿越道範圍內。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不得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違反者得依法處罰,其立法目的即在維護行人通行安全與交通秩序。

其四,隨著AI工具日益普及,前來調解的民眾往往對案件已做相當程度研究,調解委員亦應與時俱進。對於案件如有疑義,可適度透過網路或AI工具蒐集相關法規、實務見解及類似案例,作為調解前的參考資料。例如本案可輸入「塞車停等斑馬線被撞肇責」等關鍵字,了解可能涉及之交通規則與實務觀點;惟AI生成內容仍可能存在錯誤或偏誤,最終仍應回歸個案事實、證據資料及現行法令綜合判斷,不宜直接將AI內容視為定論。

    綜合言之,交通事故之發生,常係多重風險因素於瞬間交錯所致,並非單一行為即可完整解釋。調解程序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一個理性對話的平台,使爭點得以釐清、情緒得以緩和,進而為後續處理建立較具共識之基礎。

    本案雖未達成調解成立,惟透過現場說明與法規釐析,已使當事人對事故爭點及責任可能性有更清晰的理解,亦凸顯調解過程在促進資訊對等與減少認知落差方面之功能。

    在資訊快速流通與AI工具普及的環境下,調解工作除傳統居中協調外,更需兼顧資訊辨識與專業判讀,俾使程序運作維持中立性與公信力,並確保爭議解決建立於正確且可驗證之基礎之上。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7-19
  • 發布日期: 2026-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