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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與情之間:我的33年調解路》 一位基層調解委員的心路與見證 潭子區調解會孔建國調解委員

潭子區調解會孔建國調解委員
潭子區調解會孔建國調解委員

光陰似箭,自民國71年首次踏入潭子鄉(後來升格為潭子區)調解委員會至今,已走過33個年頭。這段歲月是我人生中極為寶貴且意義深遠的一段旅程。若再加上自民國86年起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委員的經驗,前後累積,幾近六十年的調解歷程。其間,我親眼見證社會的變遷、人心的轉折,也深刻體會到基層調解制度在維繫社會安定、修補人際關係上扮演的重要角色。回首一路走來,有辛勞、有挫折,也有無數動容且值得珍藏的記憶。

    當年,我懷抱服務鄉里的熱忱,加入潭子鄉調解委員會。那時仍是二十幾歲的年輕人,未曾預料這會成為我人生中最長的一段志業。初入調解工作,我很快體會到,調解不只是法律知識的運用,更是對人情世故的理解與包容。七、八十年代,調解專業講習並不普及,為了充實自己,我參加東海大學暑期「法律與生活」研習班,也修習卡內基人際關係與溝通訓練。這些學習,成為我日後調解實務中持續累積與成長的重要基石。

    早期社會仍充滿濃厚人情味,調解案件多為鄰里土地糾紛、家庭爭執、金錢借貸、互助會爭議及車禍事故等。那時候,只要當事人願意坐下來,調解委員適度引導,多半能達成和解。每一次成功調解,都是寶貴的經驗累積。當然,也曾遭遇難以調解的案件,甚至承受誤解與質疑,但我始終未曾動搖初衷,因為我相信,耐心與誠意終會被理解。

    隨著時代更迭,社會問題日益多元,年輕世代的思維與過往不同,調解方式也必須與時俱進。我逐漸體認,身為調解委員,除了基本法學素養,更需重視溝通技巧與心理層面的引導。因此,我持續參與各項研習訓練,也樂於將經驗分享給新進委員,透過傳承與交流,讓基層調解制度持續發揮應有的功能。

    民國99年底,潭子鄉升格為潭子區,民眾法律意識提升,案件型態趨於多樣化。傳統仰賴人情的調解方式,已難以因應所有情境。現代社會結構與價值觀快速變化,糾紛的成因與背景更為複雜,成為當代調解委員的重要挑戰。所幸,法制局亦因應趨勢,持續規劃多元研習課程,使調解委員得以精進專業,不被時代淘汰。

    33年來,我深刻體會到調解委員是一座「橋樑」,是連結「法」與「情」的潤滑劑。在無數次調解過程中,我學會傾聽、換位思考,並在對立中尋找最大共識,使雙方即使未必完全滿意,仍能接受結果。潭子鄉升格為區後,行政制度日益完善,調解委員的角色與影響力也逐漸受到重視,完善的調解空間與行政支援,也提升了民眾對調解制度的信任感。

    這些年來,調解不僅豐富了我的人生,也讓我深刻領悟「理解」與「包容」的價值。回顧歷程,我歸納出調解委員的幾項核心體會與特質:

  • 調解是溝通與協商的平台:它不是法庭審判,不在於對錯,而是協助當事人基於同理心,各退一步,尋求共識。
  • 語言是橋樑:從「好說話」到「會說話」,靠的是歷練與學習。真正的溝通在於傾聽,並容許差異。
  • 持續學習:調解委員需不斷進修,吸收專業知識與技巧。
  • 應具備的特質:責任感、使命感、判斷力、耐心、穩健與智慧,缺一不可。
  • 心態三體:體會雙方、體諒雙方、體貼雙方,唯有如此,方能促成互信與和解。
  • 和解方案的原則:必須合法、具體、確定,可履行並可執行,且以雙方共同利益為核心。
  • 心理學技巧的應用:如權威暗示效應、標籤效應、名片效應、拆屋效應、登門檻效應等,都能在關鍵時刻發揮作用。
  • 四不原則:不批評、不歸責、不評價、不承諾。這是維持中立、公正與信任的基石。

    總結而言,「調解」的價值,不在於判斷誰對誰錯,而在於協助當事人放下對立、尋求共識,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進而避免訴訟、修復關係。對我來說,每一次成功調解,不只是案件的結束,更是人與人之間多一份理解與信任的開始。

    如今回首調解歷程,心中充滿感恩與榮耀。感謝前輩與師長的教導,感謝同仁的支持,更感謝潭子這片土地,讓我有機會在此服務鄉親、化解紛爭。調解不僅是一份責任,更是一份榮耀;能在家鄉盡一己之力促進和諧,是我一生引以為傲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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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3-30
  • 發布日期: 2026-03-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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