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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爭議調解流程及法令依據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除仲裁或訴訟外,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申請調解應繕具申請書向本府申訴會申請調解,並繳納調解等必要費用,如無其他不受理事由,將由申訴會指定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召開調解會議。

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亦得依職權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雙方如同意調解建議或未對調解方案提出異議,則調解成立。

四、調解委員應就調解事件作成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提申訴會委員會議審議;調解成立書、調解方案通知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於申訴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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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05
  • 發布日期: 2021-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