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機關業務 > 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申訴案件申訴書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77條及第102條規定,廠商應於法定期限內,繕具「申訴書」並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由其簽名或蓋章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始為合法。

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24
  • 發布日期: 2021-08-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