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77條及第102條規定,廠商應於法定期限內,繕具「申訴書」並載明法定應記載事項,由其簽名或蓋章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始為合法。 二、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第7條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