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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月報表

填表說明:

  1. 表內「案號」欄位,由貴機關自行依序編號;「法院案號」依法院來文填寫。「請求權人」、「請求日期」、「請求賠償金額/回復原狀」欄位,請依個案案情填寫。
  2. 「事由」欄位,請先依區分是國家賠償法第2(公務員違法之國賠責任)或第3(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國賠責任)。為第2條者,填列「積極」或「消極」;為第3條者,填列「公園路樹」、「孔蓋」、「坑洞」、「路燈號誌」、「道路排水」或「其他」。
  3. 「處理經過」、「處理結果」欄位,請貴機關填列處理案件之公文資訊(含日期、文號、函文要旨)、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含日期、決議要旨)、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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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3
  • 發布日期: 2013-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