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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全年)

臺中市政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

中華民國111年

項目 總計
總件數A=(C+F) 276
新收案件數B 201
未結案件數C=(D+E)
(含舊案)
66
未結案件數 協議中D
(含在處理中)
22
訴訟中E 44
已結案件數F=(G+M) 210
協議階段件數
G=(H+I+J+K+L)
計G 178
成立H 56
不成立I 7
拒絕賠償J 94
撤回K 21
其他L 0
訴訟階段件數
M=(N+O+P+Q+R+S)
計M 32
勝訴N 22
敗訴O 9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P 0
法院和解Q 1
駁回R 0
其他S 0
賠償情形 賠償總計T=(U+V) 65
23,280,600
協議成立賠償U 56
6,558,129
判決確定賠償V 9
16,722,471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W 6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X 59
行使求償權 求償Y 10
574,686
獲償Z 16
844,116

 

填表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本府收結國家賠償案件為統計基準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縱行項目按總件數、新收案件數、未結案件數(含舊案)、已結案件數、賠償情形、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件數、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件數及行使求償權等分。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總件數:係指每年全年度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未結案件數及已結案件數。
(二)新收案件數:係指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案件之總件數(包括請求協議及提起訴訟)。
(三)未結案件數(含舊案):係指累計每年至12月31日止之國家賠償案件數,包括協議中(含在處理中)及訴訟中。
(四)已結案件數:係指於每年12月31日止已處理完畢之案件數,包括協議階段及訴訟階段。除協議成立者外,於協議後提起訴訟者,分別於協議階段及訴訟階段計算件數。
(五)已結案之協議件數: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之國家賠償事件件數(含協議成立、不成立、拒絶賠償、撤回、其他等),該拒絶賠償包含未經協議逕行拒絶賠償。
(六)已結案之訴訟件數: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12月31日止已與請求權人進行訴訟之國家賠償事件件數(含勝訴、敗訴、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和解、駁回、其他等)。另同一事實繫屬法院訟訴階段,縱提起上訴,仍僅以一件為其件數。
(七)賠償總計:係指於每年12月31日止已協議成立賠償之件數、金額,及已判決確定賠償之件數、金額,均以撥款日為基準。
(八)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賠償:係指於每年12月31止已依第2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
(九)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賠償:係指於每年12月31止已依第3條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賠償之案件數。
(十)行使求償權/求償:係指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於每年確定發生之求償總件數及應求償之總金額。
(十一)行使求償權/獲償:係指賠償義務機關於每年實際獲得求償收入之件數及金額。採分期獲償者,以辦理繳庫作業次數計算件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31
  • 發布日期: 2023-01-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