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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角色集於一身的人間菩薩—調解委員的角色扮演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擔任調解委員近二十年,體悟到調解委員肩負多重身分:既是協調者、多方談判者、法治教育者,甚至還常常擔任心理諮商師的角色。在調解的過程中,身分不斷地轉換,心態也必須保持動態的平衡與修正。

  在調解時,由於當事人雙方立場產生衝突與矛盾,調解委員擔任的就是協調者的角色;「委員,因為這件車禍,我的醫療費、車輛修理費、工作損失、財物損失及精神賠償,我希望對方賠償二十五萬元。」當事人一方(聲請人)十分氣憤及委曲地訴說。另外一方當事人(對造人)則回應:「委員,當時救護車來,他說沒什麼事,不上救護車。修車估價單也不合理,碰撞一下為什麼換那麼多零件,他趁這個時候翻修車子,為什麼帳都算在我身上?至於對方所提的工作損失也沒有任何證明……」

沒等他(對造人)說完話,聲請人立刻激動又憤怒地說:「你在說什麼瘋話!我被你撞了以後,當時以為沒什麼事,回家之後,手、腳才慢慢腫脹起來,去醫院看,才知道是韌帶斷裂將近三分之二,髖骨撕裂傷,我去做手術,住院那麼多天,直到現在都還在做復健。我是做外送的,以件論酬,哪有什麼薪資證明……」

眼看著雙方情緒即將失控,我馬上將他們分開調解,於是,我請聲請人到調解等候區,冷卻一下情緒,先與對造人溝通。

  調解委員的角色首先是溝通者,尤其是雙方或多方需要溝通時的協助談判者;我向對造人說明:「警方的初判表清楚載明,您是違反號誌,是肇事原因,聲請人並沒有肇事因素。除了民事賠償之外,他是可以提出刑法傷害罪告訴的。你們如果沒有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一定會起訴,法院也會做出處刑的判決,到時候民、刑事都要負責任,刑事部分也會留下前科紀錄。不只耗時,還會付出更多的金錢賠償。您冷靜想想,有必要付出這些時間和金錢的代價嗎?」

對造人聽完我這番話後,先是沈默不語。後來他緩緩地說:「委員,但是,二十五萬我真的是負擔不起,我現在工作收入不穩定,還要負擔太太、小孩的生活,兩個小孩都還在讀國、高中,二十五萬對我來說實在沒有能力負擔,而且,我剛剛真的沒有亂說……」

「那你有賠償多少錢的能力呢?」我問對造人。

「醫療費用能不能讓對方去向保險公司申請,我只能賠償五萬元……」

我再問一次對造人:「如果您是對方(聲請人),請求二十五萬元,對方才肯賠償五萬元,您會接受嗎?」

對造人:「那您覺得賠償多少錢較合理?」

我回答:「調解委員不能代替當事人主張多少賠償是合理,我們的角色是盡力幫你們雙方協調,而不是做決定。要不這樣,您先調解室,在外頭再考慮、考慮。我跟聲請人談談看。」

  我請對造人先離開一觸即發的調解現場,讓聲請人單獨與我溝通此案。

「陳先生(聲請人),對造人(也姓陳)說他經濟有困難,如果不含強制險,他願意賠償五萬元……」沒等我說完,聲請人就發飇:「我又不是乞丐!五萬元是在施捨嗎?誰叫他不買第三人責任險,而且在車禍發生後,他連一句對不起都沒表示,太可惡了!不要再講了,我要去法院告他!」聲請人起身就要離開調解室……

我趕緊請他息怒:「陳先生,發生車禍大家都不願意,您如果要提告,當然是您的權利。但是,在法院,您必須提出更具體的損害證明。您的工作損失部分,醫院只記載住院一星期,宜休養一個月,所以就算到法院,可能也沒辦法獲得那麼多賠償。您有沒有可能降低賠償金額?」

「那委員,您覺得多少合理?」聲請人也如此問我。

我一樣回答:「調解委員不是法官,也不是仲裁委員,是協調者。我不能幫你們決定。我只能說,你們都姓陳,發生車禍是不幸的事,如果可以,我希望你們能互相同理、忍讓,得饒人處且饒人,為他人留餘地必有福澤……」

聲請人聽完之後,沈默不語,後來說:「委員,看在您的面子上,十萬元,不能再少了!」我知道,這時候我已經相當程度扮演了法治教育者與心理諮商師的角色。

  當聲請人與對造人再度面對面溝通前,我先要求對造人向聲請人表示歉意。對造人說:「真的對不起!是我不對,但是,能不能再少一點?」

聲請人說:「我已經看委員的面子退讓很多了,請不要太過分!」

「那好吧?十萬就十萬,但是能否讓我分期償還?」

「您希望分幾期?」我問對造人。

「可不可以讓我分十期?」

「不行!最多分五期,而且三天內,你要先付一萬元,不含強制險!」

這是最後的調解結果。當事人雙方簽完調解書,正要離開時,他們在走廊又遇見我。他們先、後輕聲地向我道謝。當下的我,深深感慨,當事人有時候爭的是一口氣。如果當事人中的一方能先釋出善意,調解成立的可能性必定大增。

  當事人常常希望調解委員能幫他們主持公道,並且請求調解委員具體的幫他們提出賠償的金額。然而,調解委員畢竟只是協助溝通的公親角色,如果我們代替當事人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往往會順了姑意,逆了嫂意。一旦當事人誤會我們偏袒對方,極有可能公親變事主。不但調解可能無法成立,還有可能被當事人投訴。

    雖然擔任調解委員辛苦有時還摻雜點兒委屈的成分,在調解過程中,我們一定靈活地將法、理、情的技巧交互運用,最終的目的是希望在和平、理性及和諧的氣氛中,達成調解。擔任調解委員就像佛家所言:「聞聲救苦」。所以啊!當個解決紛爭的人間菩薩,是多麼有意義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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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11
  • 發布日期: 2022-1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