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團體訴訟補助
一、補助項目:
補助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或第53條規定,對於本市消費事件提起消費訴訟,及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至第44條之4或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於本市消費事件提起集體訴訟。
二、申請期間: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資格條件: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2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經行政院評定優良者。
四、審查方式: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80萬(113年)
六、全案預算概估:80萬(113年)
貳、消保宣導活動補助:
一、補助項目:
1.與執行機關或法制局合辦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或共同編印消費者保護教育文宣或書刊。
2.以本市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為對象,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或宣導計畫。
3.辦理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檢測並發布相關消費資訊之活動
二、申請期間: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資格條件:依法登記設立,並經本府認定為消費者保護團體者
四、審查方式: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議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2萬5千元。
六、全案預算概估:4萬(113年)
參、法源依據:臺中市政府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肆、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