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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與省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林星(化名),是一名上班族,某日早上出門照例騎乘他心愛的機車前往公司;另一頭,一大早有運動習慣的李燈(化名)將自小客車停放路旁,在附近場所運動。李燈運動結束,準備回家吃早餐……

未料李燈發動車子才剛起步,因疏失未先查看後視鏡,未注意到後方有來車,不慎與林星的機車發生擦撞。所幸雙方僅有車損,人員都沒有受傷。在事故現場不遠處路口值勤的員警見狀,即刻趕到處理。將機車,自小客車拍照,並指揮移離,免於上班尖峰時段交通阻塞。

約莫半小時內,警方對雙方進行酒測,並製作筆錄完成。開出事故三聯單後,警方建議雙方二週內到區公所,就車禍損害賠償事宜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本人便被指派為本件交通事故的調解委員。核對雙方證件後,經查,林星的機車車齡1年,125cc排氣量,腳踏板及座椅皆受損。加上車頭燈破裂,他出示估價單,表示修理費用共10,000元。

李燈自知理虧,雖駕駛座車門有擦痕,但表明會自行負擔維修費用,但對林星請求賠償的10,000元,稍有微詞:「因爲新冠疫情關係,任職的公司放無薪假,已三個多月沒上班,家有老母,三個學齡兒童,每個月僅能籌出1,000元,我想分期付款。」

林星聞言大為不滿,直斥道:「我現在每天搭公車上班,頗為不便,願意把賠償金降為8,000元,但頂多給予2次分期(即每次需付4,000)。」

眼見林星和李燈各有堅持,互不退讓,因此我善意提出兩種處理方式,請雙方斟酌。

方案一:賠償8,000元,李燈分8期給付,每期支付1,000元。但若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並加罰違約金4,000元。若屆時不履約,林星可向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方案二:改期續調(即由調解委員另定一個日期,雙方再繼續調解),李燈要在一週內,覓妥二等親以內的至親,當連帶保證人。保證人需攜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一起前來調解會,清楚表明願意負連帶保證責任。

前述建議獲雙方慎重考慮。雙方決定採取方案二。

第二次調解期日當天,李燈帶著高齡七十歲的母親當連帶保證人,李燈的弟弟也陪同參加。李媽媽態度和藹,表示兒子目前放無薪假,自己有老人津貼數千元,願意每月代李燈給付2000元,共分4期清償完畢。林星見李媽媽態度誠懇,也就同意了,隨即完成和解筆錄的製作及簽署,雙方言歡,各自離去,留下一幅感人的畫面。

事隔一週,我又被指派調解一件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的交通事故案件,略述事件經過如下:

曹鳳珠(化名)女士,民國35年次生,76歲,與孫女同住。平日除了參加二個社團活動外,偶爾還兼差時下流行的外送工作,開著車齡十餘年裕隆汽車,賺取微薄工資貼補家用。

不料,某日她因趕時間,又下大雨,不慎追撞前車(福斯三年車)。福斯車投保了車體險,經保險公司交由修配廠估價修復,車主之後簽署文件,將修車款58,000元轉由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

曹女士接獲損害賠償通知,愁眉苦臉,天天以淚洗面,不知如何是好。調解當日,她由好鄰居陳太太陪同出席調解,保險公司則派法務人員康馨(化名)代理出席。

康馨主張:曹女士後車與前車應隨時保持可以煞停的距離,曹女士卻未保持安全距離,故曹女士就本件事故應負全部肇事責任。扣除車輛折舊,應賠償共30,000元整。

曹女士的鄰居陳太太聞言,挺身代為求情。陳太太說,曹鳳珠雖是全肇責方,但她和孫女相依為命,經濟來源有限,且領有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請保險公司高抬貴手。

保險公司法務康馨評估了一下,表示願意將賠償金減半為15,000元。我見狀也說話了:「慈悲為懷,寬容對待。」

康馨似有觸動,詢問曹女士:「有帶現金來嗎?」

好鄰居陳太太隨即說道:「有幫她準備現金10,000元。」就這樣一邊懇求,再由身為調委的我居間協調,最後保險公司同意本件事故以給付現金10,000元的條件和解。

調解成立後,曹女士與好鄰居陳太太破涕為笑,再三道謝,還要求本人給予名片,以便他日登門道謝。不過,我微笑婉謝了。因為調解委員盡職促成雙方達成共識和解,就是最好的回報。

上述二則損害賠償案例,值得省思。本人有以下幾點心得,與調解先進共勉之:

一、原諒他人,就是給自己種福田,包容別人時,雙方的問題就解決了。

二、心中常存善念,利人亦利己。

三、待人退一步,愛人寬一吋,人生就會快樂自在。

四、有量才有福,有捨才有得。

五、理直氣要和,得理要饒人。                  

幾點拙見,敬請各界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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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23
  • 發布日期: 2022-06-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