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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廿年、調解如是觀 沙鹿區調解會陳榮治調解委員

沙鹿區調解會陳榮治調解委員
沙鹿區調解會陳榮治調解委員

民國908月教職退休後,我投身政府機關志工行列。因緣際會下,有幸成為沙鹿鎮調解委員。這工作並不如想像中簡單,但一晃眼20年過去,卻是讓我對人生領悟最深刻,也是我人生中最精采豐富的階段。調解,可以近距離觀察不同個性的人,在面對、處理事情時的態度、反應和方法,是極具有挑戰性、饒富趣味的工作。調解成立後所得到的回饋,是心中滿滿的成就感。

記得剛從事調解工作時信心滿滿,以為自己擔任35年的教職,從教師到主任,見聞可不算少了!孔子弟子3000餘人,我的門生也有這個數呢!但萬萬沒想到,在自己第一次主導調解車禍案件時,就被雙方當事人氣得七竅生煙,火冒三丈,有股「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無力感。

記得這件案子,是一名六旬男子阿德與男大學生-小騰之間的機車車禍糾紛,雙方互有體傷及財損。阿德認為是男大生-小騰騎車撞他,理應由小騰負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小騰剛好是法律系大三學生,懂得法律,遂得理不饒人,主張路權是他的,阿德是支道車,不禮讓他這部幹道車先行就有錯,所以要求阿德賠償他被磨損的名牌球鞋及褲子,價值8000餘元。阿德無法接受,雙方你一言、我一句,揚言法院見;老不老、幼不幼的場面極其尷尬難堪。無奈初任調解委員的我,百般勸說沒人聽、沒人理,雙方甚至還比劃了起來,ㄧ副就要動手打架,在所不惜的樣子。

就在這時,ㄧ位資深調解委員吳東華先生(現任調解主席)走了過來,喝斥了ㄧ聲:「我是調解委員,不要調了,出去!去法院相告,現在就離開!」

當下,兩位當事人被吳委員的聲音和氣場震懾住!瞬間安靜下來。

果然是資深前輩!吳委員接著說:「來調解會不是來嗆聲的,是要來好好溝通的,不好好講,就出去……

在吳委員協助下,經過一番折騰,本案的結局,竟是雙方握手言和,話家常。吳委員的霸氣和調解技巧,讓退休後,至少也在立委服務處待了5年的我,刮目相看。

事後他私下表示,這種案件大部分要處理的是當事人面子問題,也就是意氣之爭。調解委員要找個臺階,讓年長、年幼者走下來,一邊捧著他們、一邊灌輸正確的路權觀念。最後,在適當時機,提出折衷方案讓雙方參考,力陳和解的好處及走法院的困擾。如此有層次的引導,在雙方能理性思考的情況下,和解的機會相當高。

吳委員這一番高明的指導,讓初任調解新兵的我,相當有感並高度認同。日後,在調解工作上,有不明瞭、不清楚的地方,我便向吳委員請益,吳委員也不吝傾囊相授,我相當感激。

隨著20餘年的調解經驗累積,現在我也是個調解老兵了。回首調解期間,遇過許多類型糾紛,深深感悟到,調解委員抱持著同理心為民服務是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這份「感同身受」要在調解過程中表現出來,讓受損害的一方感受到「調解委員懂我」;在見到雙方回歸理性時,順勢提供適當的折衷方案供雙方考慮,和解的機會就大大增加。這,就是調解的實用技巧。

經觀察,我發現前來調解的人,如果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原因大多是沒錢可賠對方,或不想負責任。在這種情形下,光靠調解委員的三寸不爛之舌就想讓當事人願意面對問題,非常困難。這時候,讓這種不負責任的當事人,適當地面對檢察官的刑事追訴壓力,反而可以加速調解步調,促進當事人的調解意願。

近期有件個案,和大家分享。

一名女子阿蘭(化名)聲請調解。阿蘭照顧同居男友阿鵬(化名)多年,後來,阿鵬發生車禍,阿鵬的子女不讓阿蘭與阿鵬見面,阿鵬被送往哪一家安養中心,也不讓阿蘭知道,阿蘭氣憤難平。

調解日當天,阿蘭與阿鵬的子女,雙方各說各話毫無交集,甚至吵架互爭理賠權益,讓車禍應負責任的對造人及保險公司尷尬不已,也不知要將賠償金賠給誰。經我多年的調解經驗認為,阿鵬車禍受傷意識不清無法自行處理日常事務,當由他未來繼承人子女協助(或聲請監護宣告)。至於阿蘭想見同居男友阿鵬,於情於理阿鵬的子女實在不應阻撓。不過,阿蘭想請求同居時期的扶養照顧費,則須由阿蘭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同居男友阿鵬多年來皆無收入亦無積蓄,經常出入醫院住院,都是由阿蘭照料。如果,阿蘭可以證明上述情事,阿蘭當可依不當得利,請求同居男友阿鵬的子女 (扶養義務人)給付她照顧阿鵬期間的不當得利。

我表示完看法後,阿蘭與阿鵬子女等當事人的表情都有點詫異,看起來,都不是他們想要的答案。我隨後補上說明,公所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律師,待會兒就可以去請教律師,聽聽律師的分析與建議,回去考慮後,再做決定。

這件車禍糾紛又衍生撫養費不當得利等問題,相當複雜,且阿蘭在同居男友阿鵬意識不清狀態下,並非車禍糾紛的適格當事人,無法由阿蘭進行車禍案件調解。而阿蘭主張返還不當得利扶養費部分,因為同居男友阿鵬的子女都不願意承認與負擔,阿蘭只得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至於有無勝算,就要看她是否善盡舉證責任了。

回首近二十年來的調解心得,如何消弭兩造紛爭,我認為可以「恩威並濟」四字總結。「恩」的部分,要從教育著手,如佛家所說:「愛別人就能得到善念,以愛心寬恕他人,要有感恩、知恩的心,處處為人著想,各退一步就容易圓滿和解」;「威」的部分,就是刑事程序。原本鐵齒的當事人,調解時勸不聽,走一趟地檢署偵查庭後,許多不成立的案件,經檢察官介入,十之八九的當事人多願意回來談和解。因此,以調解方式來解決紛爭,確實是最經濟、最省力的方法;調解,的確是維持社會穩定,讓失序的生活,回歸平衡與平靜的重要基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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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9
  • 發布日期: 2022-05-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