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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擔當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楊森林調解委員

自擔任豐原區第23屆調解委員至今,已有6年多的時間。我累積了不少調解經驗並學習到各項法規、法律見解。而我所調解過的案件中,包括子女探視權、債務、土地、車禍等不同型態的糾紛;其中,車禍糾紛占多數。在形形色色,或明理,或無理的民眾中,還有一種人,會協同當事人前來調解,卻忘記自己該扮演的角色及界線,竟把自己視為當事人,常常在調解過程中,反客為主,滔滔不絕地發言;反倒是當事人靜默在旁,一語不發。在此,僅就我曾處理過的一件疑似「保險黃牛」協同當事人調解的案件經驗,與大眾分享。

    該案發生於10912月末,是一件車禍調解案。經請雙方當事人及協同人員進入調解室就座後,我請雙方當事人出示相關資料及損害賠償明細,讓我參閱。當我還在翻閱資料時,一位聲請方偕同人員,疑似保險黃牛,隨即滔滔不絕地發言,並提出賠償金額明細。事後,經查證,這位疑似保險黃牛人士具有保險業務經歷。

    但經我翻閱資料後,詢問這位聲請方陪同人士,他所羅列的各項賠償金額的依據,所由何來?是否有單據可供對造人參閱?

我提出疑義後,這位聲請方的陪同人士無法為其提供單據證明,在無法自圓其說的情況下,該名人士即自動將賠償金額降低。此時,聲請人依舊一言不發。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告知該名陪同人士,他並非當事人或受任人。而此刻,該聽聽聲請人的意見了。我便依「參加調解應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將他請出調解室。

我一併暫時離開調解室,向該名人士解釋,聲請方所要求的賠償金額,若依現有的單據,是難以讓對造人信服接受的。我並告訴他,既然參與了協同調解,在態度上,應秉持盡力撮合雙方合意和解才是!提油救火,只是徒增紛爭……

最後,我再次提醒該名人士,調解須在兼顧「情、理、法」的情況下,依憑單據,請求合理的賠償金額,並好言請他暫時不要進入調解室。

誰知,本人一番好意的解釋說明,竟惹得他惱羞成怒!他頓時發火!在調解室外大聲吆喝,叫聲請人不要調解了!意欲逕行向對造人提告,並質疑此案為何是由本人調解?不僅如此,還胡亂掰扯此案的對造人與我熟識,早已事先安排了調解結果……更有甚者,這名人士還嗆聲他很熟悉調解業務,認識台中市各區約百來位調解委員,只有我與東區調解會一位女性委員不給他面子,不讓他參與調解!

更離譜的是,他還威脅要立即找區長前來調解會處理。

案件暫時告一段落後,又三番兩次打電話來調解會,找工作人員的麻煩,不斷喝叱質疑我到底有何權利將其請出調解室?並揚言將投訴於法制局,要求我道歉說明。

我旋即在11016日,以E-mail主動向法制局回報有此情事。後續,為免徒增法制局及豐原區調解會工作人員的困擾,又另委請豐原區調解會主席出面協助,此事才終於落幕。

    經過6年多的調解經驗及這1件黃牛攪局的案件後,當每件調解案結束,我都會對案件的處理方式,再回頭思索檢討是否有不妥之處;並適時參閱相關法律、法規及法院判例作調整,以提高調解案件的成立比率;也累積與調解黃牛應對周旋的能力,以避免調解黃牛無預期地竄入案件時,調解當事人受到無理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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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14
  • 發布日期: 2022-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