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法制專區 > 法律學堂專區 > 調解委員溫馨小故事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專業知識提高信賴感,不欲設立場調解「鄰損」案件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豐原區調解會沈寬堂調解委員

房屋建築是一門複雜的歷史。近年流行的高樓層建築,基於建築物安全,必須開挖地下結構。而由於地下土壤構造複雜,有粘土層、砂土層、礫石層或混合土層等,加上土層內的地下水位高低,造成地下結構開挖時,擋土支撐極度重要,也因此容易造成「鄰損事件」的發生。

「鄰損事件」的調解與賠償,對於調解委員來說,因牽涉到多門法律與專業,故極具有挑戰性,帶來的壓力也不小。

目前與鄰房損害有關的主要法令有「民法」、「建築法26條」、「環境影響評估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及構造篇」、「各地方政府訂定之施工損壞鄰房之自治條例」、「施工技術規範」以及「鑑定手冊」。

其中民法第794條:「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另外統整民法1842132152162161等條文,則認為故意、過失致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基本上,損害賠償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責任,倘若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有重大困難者,則用金錢賠償。

蔡錦宗建築師事務所針對台灣建築構造及性能的發展演化歷史,指出臺灣的建築結構中,民國40年代屬農業傳統建築,結構為磚承重牆,一層樓式,三、四合院樣式建築,民國50年代則屬經濟發展之小型加工業,鋼筋混凝土梁柱為主要之受力結構,配合樓板磚造承重牆建築,發展為一、二、三層樓高建築,民國60年代為經濟起飛時代,經濟狀況開始好轉,透過專業築師設計,為鋼筋混凝土梁柱系統,輔以磚牆結構,開始往四、五層樓建築發展。至民國70年代,都會區之都市化人口快速發展,開始往六層樓以上,採用高層化之電梯型式發展,也開始開挖地下室,解決停車位的需求。到民國80年代為因應大地震的可能性,耐震係數因而提高,為了抵抗地震力,而採用「韌性耐震構造」方式設計結構。

到了民國90年後,以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方式為標準。高樓建築開始由都市慢慢往鄉村發展;由臺北市、新北市往高雄、臺中,再發展到其他縣市。以臺中地區來說,臺中縣市合併後,由原臺中市區往原臺中縣區發展。

學者許澤善、沈寬堂(編按:豐原區調解委員)在研究「施工誘發鄰損原因及零損鄰方法」論文中指出,都會區因為基礎開挖施工誘發鄰損糾紛之案例屢見不鮮,以高雄市為例,在民國801月至827月,深開挖施工鄰損事件就有295件,受損戶高達2024戶,賠償金額高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

以下即為一鄰損事件,但經專業調解而順利結案的小故事:

一般遇到深開挖施工鄰損事件時,通常會有多數的鄰損戶,所以到調解會調解時人數眾多,會讓調解委員初接案件時,產生很大的壓力。

如果,調解委員本身非經工程施工專業知識訓練,遇到以下案件爭點,例如:工程性及非工程性之修復補強認定,屬單棟式、單跨式或連棟式築物?現地建築物是否產生差異沉陷?修復費用估列?現況建築戶拒絕鑑定之處理,是否涉及違章建築之拆遷處理?應否納入鄰損賠償事宜……等等,調解當事人們一開始就難以抱持著能調解成功的心裡設想。所以,這類調解案件大部分會送到法院,由法官判決來解決紛爭。

民國110416日傑出營造公司(化名)發生了一件為大樓建築深開挖鄰損事件,因此向公所聲請調解。對造人有廸哥、益華、璋孟、培佑、鴻姑(化名)及其共有三人等。這個案件,便由我負責調解。

雙方調解事由,乃傑出營造公司在豐原區向陽段A13地號基地上建築「宇富大樓」。這棟大樓民國107年領到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地上13層樓地下4層樓的建築執照,由於開挖了4層樓高的地下室,導至鄰房豐原區陽光路(化名)220222224226228等五戶連棟式透天建築物之地上及牆上有龜裂現象發生。

關於這個鄰損事件,傑出營造公司委請相關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初步提出了鄰損賠償費用,對造人中,廸哥部分接受鑑定報告金額,但私下跟傑出營造公司自行處理。

到了民國110816日,再由傑出營造公司與益華等四戶進行第二次調解,結果也是賠償費用談不攏而保留。110915日進行第三次調解,傑出營造公司加派副總經理前來,原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賠償對造鄰人益華239,174元、璋孟52,802元、培佑59,530元、鴻姑等四人為73,201元。最後以益華470,000元、璋孟125,000元、培佑119,000元、鴻姑四人等160,000元完成調解。

這次調解讓我獲得不少感想。首先,在當事人在程序方面多有補正。例如,其中一戶土地為共有人,當事人只提出一個人的名單,公所則要求補正其他共有人資料,另外,委任書的委任身分資料不齊,需補送資料。

我的第二感想是,進入實體討論時,不預設立場,多傾聽當事者意見,從當事人利益導向來調解。但是過程中,要注意調解方向,應避免被任一位當事人牽引而失去主導權。

第三個感想是,由於當事人為多數並不只兩方,所以在處理過程中,如能先取得單點突破-亦即有一人同意和解條件時,其他人才容易跟著一起和解。本案就是朱先生先談,後來張先生獲得突破,最後,全部當事人完成上開金額理賠。

最後想分享的是,身為調解委員需要的不只是「不欲設立場」的公正態度,若還能身負多面向的專業知識,必有助於提高當事人們的信賴感,也才能更有效降低流向法院的爭訟案件量。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經常為調解委員辦理調解相關知識訓練,期許自己與所有調解夥伴多多參與,一起提高自身的知識深度與廣度,以認真的「調解心」與民眾連結起深厚「鄉土情」~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12
  • 發布日期: 2022-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