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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天-調解委員的無奈與感動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北區調解會李宏仁調解委員

人生有許多事情不是我們能掌握的,所以生命裡充滿著無奈與變數;在相同的場景,卻因為不同人物登場,有時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局,讓我相信:人性有惡、有善,並非全然醜陋。

    詐欺取財罪,係指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為了破除詐騙王國的惡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曾以「組織犯罪條例」重懲詐欺集團案。某案中,認定協助詐騙集團提領共新臺幣319萬餘元贓款的四名車手,分別觸犯組織犯罪及共同詐欺等罪,分別判處四名車手各26個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且須強制工作3年並追繳犯罪所得。

    而所謂強制工作,係指法院判決中,除了科處刑罰之外,附帶一個保安處分。保安處分不是刑罰,比較偏向預防犯罪,負有保護社會安寧及矯治教化的功能。對於有犯罪習慣、遊手好閒的犯罪人,就施以強制工作處分。

 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政府有義務要設置強制工作處所,比如:工廠或農場。受強制工作處分者,須進入該等處所強制工作,一天68小時,至少3年,有必要時,可以延長至46個月。

    最近兩年內,我恰好承辦了2件由南部某地檢署轉介的詐欺集團車手與被害人和解案。因情節類似,結果卻大相逕庭,令人百感交集。

    第一個案件,是發生在一年多前。一位居住於高雄市的老婦人遭詐欺集團騙取了30萬元,而詐騙集團遭逮捕的車手居住於臺中市,所以地檢署轉介調解案至臺中處理。該名高雄老婦人由一名中年男子陪同到場調解,自稱是老婦人的姪兒。該名婦人因被騙新臺幣30萬元後,身心受創,因此,除要求返還受騙的30萬元之外,另請求精神賠償20萬元。

這件案子的涉案車手為一名25歲左右的年輕人,由他的母親陪同出席調解。由其母子兩人衣裝打扮判斷,經濟上並非寬裕之人。車手的媽媽懇求高雄老婦人可否不要求精神賠償,因為家境實在艱困,能否僅賠償20萬元?

雖經再三懇求,該名高雄老婦人依舊態度堅決,絲毫沒有讓步的跡象。而陪同前來的男子(姪兒),更揚言如無法達成和解,該年輕車手不僅要被關進牢獄,還要接受強制工作。

年輕人的母親一聽,眼淚立刻奪眶而出,乞求著說:「少年人不懂事,誤交損友,但他的出發點也是想減輕父母家庭負擔。老太太,拜託拜託!大發慈悲,高抬貴手,我們願意全額賠償30萬元。但是,能不能不要再要求精神賠償費20萬?」除了那名母親不住地請求,我同時也一再向高雄老婦人說明,在法院審理詐欺取財罪,因屬侵權行為,所以不太可能判給精神賠償(慰撫金),能不能請您高抬貴手,對這孩子別要求精神賠償了?

豈料,我的說明與一位母親的請求完全無效。在該名自稱是姪兒的男子慫恿下,該名老婦堅持被騙的30萬元拿回之外,一定還要精神賠償費。而該名車手的母親,因不願讓自己的小孩入獄並強制工作,在我協調之下,達成除了30萬元之外,又再賠付10萬元作為精神賠償金。

我原本極不願意促成這項調解,但高雄老婦人堅持不肯退讓,而車手母親又淚眼汪汪之下,遂同意雙方達成和解。身為調解委員,雖然件此案調解成立,心中卻覺得不甚公道、萬般無奈。

    另外要分享的一件案子,則是最近發生的事。案件輪廓與上件案子似有異曲同工之妙……

 一位家住臺中的太太遭詐騙集團騙走80萬元,與本件擔任車手、家住高雄的年輕人有關的是30萬元。調解當天,受害的臺中太太與先生、女兒出席了調解,擔任車手的年輕人則由媽媽及律師陪同。臺中這位太太希望取回被騙的30萬元,而擔任車手的年輕人委任律師,則希望能以15萬元和解。

然而,受害的太太堅持要追回30萬元,雙方的調解形成僵局。

這時,我請受害人這一方先到調解室外休息,並將之前的案例告知年輕人、其母及律師。我語重心長地說:「受害人要拿回被騙的30萬元,絕對可以理解,而且並沒有額外過分的要求,例如『精神賠償』。你們是不是可以考慮接受?如果經濟上有困難,可以嘗試要求分期付款。」

最後,任車手的年輕人同意返還關乎於他的詐騙金額30萬元,且當場給付18萬元,其餘的12萬分6期攤還,以每月給付2萬元達成和解。

以上兩案同樣是詐欺取財罪,同樣是擔任車手,也同樣是年輕人,被詐騙的對象也都是婦人;然而,一位貪婪刻薄,另一位則敦厚寬仁。身為調解委員,也只能盡力協調雙方的和解條件,努力維持當事人權益。至於是否公道?有時,真的只能問天了-對於貪婪無度者,希望老天能主持公道;而對於寬厚仁慈者,除了我自己深受感動之外,也相信上天未來必對之有所庇佑!

 

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1101210日正式作出812號解釋,宣告《刑法》第90條「強制工作處分」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此案也正式推翻90年釋字第528號的合憲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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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6
  • 發布日期: 2022-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