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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事佬的挫折與期許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北屯區調解會張條清調解委員

我在北屯區調解委員會,擔任「和事佬」-調解委員,已逾15年,接觸過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數量最多者,仍以車禍事件為主。近期,我這「和事佬」便受理了一件車禍案件,最終,我這「和事佬」沒當成、調解不成立,案子讓我印象深刻。我想,也可說予大家聽聽,難說人生是否會有類似境遇?!一旦發生,各位,您會有怎樣的處理心態與方式?

話說許旺先生(化名)日前騎重型機車上班,途中在一個無號誌的十字路口,與同樣騎乘機車的袁菁小姐(化名)發生碰撞,導致雙方多處受傷及車損。許旺先生因趕時間上班,且急著參加公司的重要早會,事發後,僅向袁小姐表示另有急事,並拿出身上僅有的柒佰元,忍著痛,便急忙離去。

而此時袁小姐的手、腳、額頭多處,流血不止!路人見狀,即刻報警。警察到場後,救護車隨即趕到,將袁小姐送往急診。經救護診斷,袁小姐有腦震盪、兩手臂多處嚴重擦挫傷、右腳粉碎性骨折,住院兩週後出院。診斷證明書載明,「醫生囑附須休養三個月,繼續追踪門診,並需要專人照顧一個月。」

據悉,張警員是本件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人員,經目擊者路人指證及查訪得知了肇事者-許旺先生的車牌號碼。許旺隨即被傳喚到案說明,並製作警訊筆錄。張警員好心地建議許旺盡速與袁菁小姐連繫、前往探視,以及到區公所調解會就「傷害部分」聲請調解。

    許旺聽從張警員建議後,特前來北屯區公所調解會聲請調解。調解日當天,許旺先生與傷勢尚未復原、仍坐著輪椅由家人扶持的袁菁小姐,均有誠意,到場參與調解。調解會則指派我獨任調解本案。

 許旺陳述:「因為家裡兩個小孩半夜生病,發燒、咳嗽,我和太太折騰了整晚以致睡眠不足、精神恍惚,當天早上出門後,才會發生車禍。事發當時,我又為了趕時間參加公司早會,所以沒有留下名片、電話,只把身上僅帶的柒佰元留給袁小姐,匆匆忙忙離開現場。回想起來,我的確有疏失,特別懇請袁小姐能諒解。」

 接著,袁菁則委屈哭訴:「你騎車到路口,本就應該減速慢行,而且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才能前行。可是你卻飛車搶快,我真的很倒楣!被你撞上!」

 「這些是我治療期間所保留的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車損估價單,我請求賠償損失,共計新台幣貳拾陸萬元。」袁菁接著表達她的賠償需求,然後又描述並責備對造許旺當時拿出柒佰元時,一副振振有詞的兇樣,事發當時根本毫無誠意……

 聽取雙方各自陳述後,我提出了以下調解建議:

    一、許旺先生與袁菁小姐發生車禍,雙方的肇責比例不同;依交通隊提供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許旺行駛方向是左方車,袁菁為右方車。按交通規則,左方車行至無號誌路口時,應暫停,看左右方有無來車,再行前進;右方車則行至路口時,須減速慢行,小心通過。故推斷,許旺為本次車禍的主因,應擔負較高責任。

    二、許旺先生事發後「未報警且即行離開現場」,有肇事逃逸之嫌。「肇事逃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處理員警建議許旺盡速與袁菁小姐就過失傷害部分聲請調解,是正確的建議。

三、袁菁備齊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車損估價單……等,資料明確。除了醫療收據(含住院、專人照顧費可依強制險規定申請理賠外,另外的工作損失三個月、出院後專人照顧一個月、車損,及精神撫慰金等項目,我建議許旺先生,宜賠付請求損害額的七成。

四、另為展現誠意,我還建議許先生的車損約陸萬元,由自己吸收,不要向袁小姐請求賠償,自行檢具單據以強制險向保險公司請領。

 五、許旺肇事逃逸部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袁小姐請領強制險理賠金後,理賠的保險公司得代位向許先生求償;意即關於肇逃情況,保險公司可以依法行使保險人之代位權;而且我還建議許旺先生與袁菁小姐談和解金額時,要包含強制險,較為合宜。

 六、這件交通事故,單就過失傷害部分,假使以侵權行為來看,民事損害賠償若未能達成和解,許旺應會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刑責起訴。司法實務上,有可能被處有期徒刑幾個月,若易科罰金須繳交數萬元至國庫,而民事求償仍然要賠付。另外,肇事逃逸部分則可能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對許旺而言,可說是雙重損失。

 我就調解委員的立場,為雙方著想,如能達成和解,遵守約定,給付和解金額,則許旺先生的過失傷害罪嫌,可免被追究(撤告之意);有關肇逃的刑責部分,法院可能從輕量刑或准予緩刑,所以,我特別請許旺先生務必審慎考慮。

    這個案子經兩次的個別會談、交換意見後,袁菁小姐求償金額,願意減為貳拾萬元(含強制險),但許旺先生還是苦苦哀求:「我有兩個小孩要養育,還須支付房貸(月付兩萬元),實在沒有能力賠付貳拾萬元和解金,希望袁小姐能包容寬待,我現況僅能勉強湊出伍萬元,並請袁小姐給予分期給付,即共分10期付款;每月10號前,各給付伍仟元……」

 對於許旺先生提出的賠償金額及方式,袁菁小姐最終表示:不願接受。

    最後本案調解程序,進入決定性時刻。許旺略顯激動,情緒不穩,一聽到袁菁不接受他所提的和解條件,竟情緒化地喊道:「那就請妳去告我吧!」

 其實,袁小姐已就本案提出傷害告訴,處理員警已就肇逃及過失傷害,製作筆錄後移送地檢署偵辦,只是許旺先生尚未收到傳票而已。

 此刻,我感到十分挫折!原本極力想要勸和雙方並紓解訟源,然無奈仍因賠償金額意見不同,兩方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走向訴訟一途……身為調解委員的我,也只好宣布「本案調解不成立。」

    一進法院,無窮無盡的光陰與金錢,便如流水不斷流去,此案著實儆醒世人啊!近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雖然從「預防重於治療」的角度著眼,宣導交通安全不遺餘力。但是,民眾交通事故案件依然有增無減,死亡、重傷(殘廢)、嚴重車損的案例處處可見。用路人超車搶快、搶道、未遵守行車安全距離規定、酒駕……等,造成無數的人命死傷及家庭悲劇。國人顯然對交通安全的認知與守法程度,沒有改進多少。

 另外,政府相關單位對於道路軟硬體設施的設計與改善,是否已到位及克盡職責?看盡了多起交通事故案件,我身為調解委員,建議政府單位應經常檢視並適時改善交通道路軟硬體設施;並藉此車禍事故案例,分享車禍事件我個人的調解經驗、讓人人理解車禍當事人的處事成熟度對案件調解成立的重要性外,也企盼國人隨時注意交通安全、主動認識交通法規、建構路權觀念並徹底遵守交通規則,我這「和事佬」當不成便罷,造成日後身心(長期的)折磨,才真是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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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7-25
  • 發布日期: 2021-07-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4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