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前 言
調解是將說話的藝術和技巧發會到極致,以期幫民眾調解糾紛,讓雙方最後都滿意福氣。雖然不容易,但最後協調的結果若能被雙方接受,那便是功德圓滿。
能成立調解,實在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裡的委員們,是一群非常熱心且願意為民眾服務的人。民眾有糾紛到調解會來,最後協商出可接受的結論,捐棄各自意見,接受調解結果,就算是調解成立;然後在正式的調解成立書上各自簽名。由於調解成立書要送所屬地方法院核定,具有相當於法院判決的效力,所以,當民眾有糾紛、疑慮,前來調解,不必花一毛錢就能解決問題,實在省錢、省時又省力,極為便民。
貳、調解案件的事前準備
以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為例,調解委員被通知要出席調解時,在進入調解室之前,最好先梳理調解案件的糾紛爭執點所在。委員心裡先有底,但不要馬上下定論,如果有佐證資料參考更好,並要了解雙方是否有親屬、朋友或其他姻親……等關係。如果互不認識或一點關係都沒有,調解就比較好辦。因此,確認兩造關係至關重要!然後再進行了解兩造或多造的爭執點,就可以開始進行調解了。
參、調解案件時應注意的事項
當調解委員進入調解室,首先要核對身份,並確認被調解的雙方或多方的基本資料。如果是受委託來代理調解,就必須嚴格審查委託書。接著調解委員要向各方自我介紹,並告知:「若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民事調解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然後再了解其案聲請人為何人。如果無法辨認也沒關係,由委員自己決定由哪一造先發言,然後再請另一造發言。
等他們都表達意見之後,調解委員就可以接著詢問:「兩造或多造的主張為何?」
以車禍案件為例,如果雙方都受了傷,要以肇事時路權為主。雖然有強制險,但強制險只理賠體傷部份,不賠車損。所以,車損部份就必須提出討論。而有些當事人也另外加保了第三責任險,那就不在此討論。
另外,調解時,雙方如果堅持自己的主張,爭執不下,調解委員可請雙方休息,暫停調解十分鐘,讓雙方離開當時的氛圍,稍做冷靜。等雙方回到調解室後,再繼續調解;這時通常會有其中一方讓步。
這時,調解委員會再次詢問兩造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協商結果,就算調解成立。接著,就可製作調解成立筆錄。等正式調解筆錄製作完後,再讓雙方簽名或蓋章,整個調解程序,就算完成。
肆、調解委員的態度要公平、公正、公開、且客觀
調解最後要注意的,就是調解委員本身除要有親和力外,不應對於調解案件持有或給予太多主觀意見。ㄧ定要公平、公正、公開,不可偏袒任何一方,這才是一位調解委員應有的態度。尤其在案件中,碰巧認識其中一方時,更要中立公正,這樣的調解效力,才能被肯定。
當調解的兩造主張都堅持不下時,調解委員可以決定,請兩方擇日再行調解。不必急於一時,堅持一次就得調解成功。當有下一次再調解的安排時,也最好不要是起初調解的那位委員。如果雙方主張的賠償金額相差太遠,調解委員更不一定非得要勉強調成,或者有預設立場的情形。
伍、結 語
調解,是一門溝通藝術,更是解決糾紛的有效處理方法。調解委員除了本身要具備該有的調解專業知識外,還要有相當的耐心和平常心。多多傾聽兩造或多造當事人的想法。有時,有些當事人的主張雖然有些離譜,但,這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他們的主張,不管合不合理都應予以尊重,這才算是一個稱職的調解委員。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對調解委員的遴選是非常嚴謹的。除了是要在地方上,有聲望、或具有專業知識、有法律素養的人之外,還要經過法官及檢察官組成的遴選委員嚴格審查,資格符合才能由區公所聘任。所以能擔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都有一定的資歷和學養。而調解委員又是無給職,並無薪資。委員們肯出面,替地方民眾排解糾紛,成效都受到被調解民眾的肯定,實在令人敬佩。
以我們太平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為例,一年大約有一千多件調解案,大都以車禍傷害糾紛為主。而調解委員會的15位調解委員,都得到臺中市政府的奬勵;其中。還有2位調解委員拿到行政院奬勵,實屬不易。
調解案件時,一定要秉持平常心,不要急於一時。調不成,還有下一次機會。而有些案件比較複雜,更不能急。能調解成功,當然是件非常美好的事,但應避免「欲速則不達」的心態,違反當事人意願強硬調解,這就違反調解制度的美意了。以上多年的調解心得,在此分享,希望所有調解委員們,都尊重這份調解的神聖使命,讓我們服務與協助更多處於糾結與艱難困境中的民眾,獲得和平與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