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緣際會擔任調解委員已邁入第十二個年頭,在這四千多個日子裡,始終抱持著終生以身為調解委員為榮。每次調解,提醒自己切勿「公親變事主」。而在兩造達成共識時,一定向雙方強調:「達成和解的條件既經雙方接受同意,在簽名之前,必思考再三,以免日後心生變卦又後悔。」
在此,舉幾個深植我心中經手的故事,希望能引起各位共鳴,亦期待看到本篇的朋友們,能以更寬闊的心胸看待人生中的不如意、解決克服難關、大步邁向未來!即所謂:「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
弱勢家庭的尊嚴
這件調解案聲請人是一位以撿資源回收維生的阿伯。他從小巷推著資源回收車,與騎著普通重型機車的年輕人發生碰撞,雙方均有車損及身體受傷。經警方初步研判,騎重型機車的年輕人並無肇事責任,阿伯推資源回收車由巷內出來,未禮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
騎乘重型機車的年輕人除了擦挫傷之外,光機車的修理費就高達三萬元。資源回收阿伯一臉焦慮地看著我:「委員你好,我的家庭狀況非常困難,要照顧家裡一對智能不足的兒女、和領重大疾病補助的太太……。」
阿伯邊訴說、邊拿出手邊三份證明文件、及每月領取的補助項目資料。資料顯示,阿伯一個月領的社會救濟金大約新臺幣18,000元,光維持全家生活就相當不易,且年紀大,又找不到更高收入的工作,所以必須再靠撿回收度日。
阿伯說:「造成這次的車禍,我很內疚。」
阿伯無助又焦慮的眼神,我內心著實感到同情與不捨。
我看資源回收阿伯那麼誠懇,也沒有推托責任,就立刻發揮「喬」事情的本領!看看能不能搭起雙方一座和氣的「橋」?
我先請騎重機的年輕人到另一個房間協調。先為阿伯說明了他資源回收的生活背景,以及對這次造成車禍的內疚。
我詢問年輕人:「可不可以看在阿伯是家庭中唯一有經濟能力的照顧者,為了照顧弱勢家庭、辛苦地撿回收謀求生計的份上,降低減輕一些損害補償?」
想不到,這位善良的年輕人聽了,馬上表示:「算了,不要他賠償了。」
我心想,這位年輕人真是個睹影知竿之人,能夠體會對方辛苦的家境。
不到2分鐘,我們坐回調解室,讓阿伯知道:「你們的生活原就辛苦,這次,對方表示不用理賠。您往後行走交通要更小心!免得再有類似情況……」
沒想到,這位肇事阿伯竟然說:「不,我有錯!造成損失請接受我用分期賠償,可以嗎?」
當下換我錯愕!因為,一般的車禍案件大概分為四種情況:(一.)完全不承認肇事責任,產生爭議;(二.)承認肇事責任,卻打扮時尚但哭窮,調解過程討價還價;(三.)可以為了1,000元的「奇檬子」,不滿意就上法院;(四.)雙方都能站在對方的立場,想客氣地圓滿解決。
而這一次,則是例外,我沒有考慮到阿伯的「尊嚴」。我從沒有遇過受害者已放棄求償,肇事者卻執意付出賠償費用的案例。
當下,我和年輕人對阿伯堅持負責任的舉動感動不已,共同上了人生難得的一課,阿伯認為自己有錯應該賠償,不應因家庭困境而免去賠償責任。因家境困頓的阿伯勇於面對交通事故責任,後來,竟演變成我這調解委員和年輕人一同勸說阿伯……阿伯才終於同意以6,000元、三個月分期付款達成和解。
阿伯說了一句話:「這樣我才能心安。」
這個故事,讓我對「負責」的意思,有了全新的詮釋。
一面之詞
這是一起妨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案件:未滿16歲的小花(化名)和剛退伍的小明(化名)同居了一週,被小花的母親發現後提告,整個事件移至調解會進行民事和解。
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行為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未滿14歲時,依同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雙方「情投意合」的前提下,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調解室點完名後,小花由母親陪同,母親一開口便聲淚俱下:「我女兒未滿16歲,她一生的清白就這麼完了……」
小明也有母親陪同,小明的母親則說道:「小孩子剛退伍,他也不知道小花未滿16歲,以為只是交了女朋友來家裡住……」
兩造一番說詞後,小花母親要求以新臺幣50萬元作為和解條件。
小明母親一聽,說:「小明剛退伍,還在求職而且沒有積蓄,能不能以20萬元和解?」
幾經周旋後,此案最終達成以36萬和解。
事後小明的母親留下來對我哭訴:「於理明白,於情不能不怨,她的女兒既然那麼寶貴,為什麼沒有管教好,到處在別人家過夜?難道家長自己沒有責任」?
為了這個案件,我內疚許久。
當初沒先分開雙方,讓他們各自說出自己的想法,只單純認為是小花被性侵。
是否小花的「家庭功能」出現了問題?小花是否仍有可能在未成年前,再發生相同的事?日後,若再接觸到妨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案件,我自省應先對雙方家庭狀況深入了解,而不只是單純以性侵害的角度處理。
新修訂的民法規定,滿18歲之男女得結婚(民國1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遇到其中一方是未成年人的複雜案件,是兩造你情我願、還是性侵案件,狀況與解釋呈兩極化,不只是單純涉及到民事賠償,還會關乎妨害未成年人性自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刑事責任
資深的委員安慰我:「妨害未成年人性自主案件。本就是沒有一定的和解賠償金額。」然而,身為調解委員應自我精進,我經常藉此案時刻提醒自己,要探究每件調解案的背後發生緣由,才不會有遺憾發生。
信任
接下來這件案子,是車禍案件。為了車損總額7,500元,此案已經是第三次調解了。雙方因為理賠內容、對撞擊點有異議而不斷有爭議。
甲方是騎機車的女學生,轉彎未讓直行車先行,而撞到對方的後照鏡,致使對方車損是肇事主因;乙方車損為後照鏡及左邊兩片車門的小擦傷,但行駛超過該路段速限,屬次因。
與當事人溝通時,我首先會將所有注意力放在聆聽雙方說話;接著提問,以釐清真正的爭議所在,透過激發出調解雙方的效能感、歸屬感、自主感,來達到真正有效的溝通。這是調解委員通常處理的程序。
這件車禍也是照此處理。我請甲方女學生到調解室外頭,稍事休息,我先與乙方車主單獨對話及分析案件(這要特別感謝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為提升調解委員的判斷能力,經常培訓委員進行分析碰撞點、車速及主、次因等等的能力)。我用一張紙及原子筆為乙方車主做事故模擬:機車轉彎時,若撞上乙方的車門,人一定會是遍體鱗傷,但女學生非但沒受傷,且機車完全沒受損,所以甲方提出她並沒有撞到二片車門的證詞,是比較合理的。
乙方眼睜睜地看著、聽著我的分析,無言了。
我向乙仔細解說:「之前談了一次5,000元,甲方不同意,賠償4,000元也不肯,原因就在於你將兩片車門的損害放在總額裡。這不是女學生撞的,她當然不會接受。經細算後,扣除車門的維修費用,再按照肇事責任的比例,得出賠償金額為3,200元比較合理。」
乙方聽後,一口氣答應接受。
我離開休息室,問甲方女學生能否接受3,200元的賠償金額?乙方車主的陪同人也向她說明:「這位廖委員曾經協調過我兒子被機車的排氣管燙傷糾紛,經廖委員當下幫雙方分析後,我們都很願意接受她建議的和解條件,廖委員是可以信任的。」
女學生便也點頭,表示願意和解。
其實,我已經忘記之前調解過這起排氣管燙傷的案件。我的調解歷史,能被民眾肯定及信任,我實在引以為傲。
最後,我忝以喬事一姊的經驗與社會各界分享:一樣米養百樣人,調解當下,釐清問題背後的真正原因、傾聽關懷調解雙方的需求,方能達成圓滿結果。調解委員為民眾建立起信任權威後,距離調解成立,就成功了一半!與所有調解委員兄姐一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