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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虎藏龍我們這一班 神岡區調解會陳新彬調解委員

神岡區調解會陳新彬調解委員於調解時詳細說明
神岡區調解會陳新彬調解委員於調解時詳細說明

神岡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個個是調解高手,!因這些委員是千挑萬選、具有專業素養又兼具法律知識之熱心人士。所謂「強將之下無弱兵」,在劉區長汶軒、主任秘書、民政課長卓越領導下,調解秘書、文書人員戮力執行調解業務,具體發揮團隊精神,為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為地方和諧做出貢獻,成績斐然,有口皆碑。

  講到我們神岡區的調解委員們,有曾任鄉民代表的委員、另有曾任村里長、稅務專員、村里幹事、清潔隊長、社會課長、鄉民代表副主席、消防隊婦女防火宣導隊分隊長、學校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守望相助隊長、獅子會會長、更生輔導員、修復式司法對話陪伴者、扶輪社長、救國團常務委員、法務部調查官、關懷據點志工、公路監理站站長、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主委等各要職者,真是臥虎藏龍在民間!我們這一班調解精英,能夠處理各種不同屬性調解案件,各委員都是談判高手,精通調解話術及技巧。我們還有受過嚴格訓練的法務人員,深諳判斷雙方陳述之虛實,功力無懈可擊,經常發揮專才卸下調解兩造心防,順利達成和解。所以前頭「我們這一班-臥虎藏龍!」的描述,的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啊!

我個人能被遴選為調解委員,是個機會,也是偶然。

記得民國96年,我任職高雄區監理所所長時,到澎湖監理站業務視察,巧遇參加神岡鄉調解會自強活動的蔡海龍委員。蔡委員係家父好友,我在他鄉遇故知與長輩-蔡委員,相談甚歡。蔡委員得知我在監理單位服務後,表示目前交通案件申請調解的比率,佔約百分之80。有機會,他將引薦我參加調解委員遴選,並囑咐我要做好繼續為民服務的準備,即使退休也絕不讓我閒著!

46年的公務生涯,都從事公路監理工作。期間曾擔任鑑定委員會主委18年。我所鑑定過的案件約有1萬件,履勘車禍現場不斷,略具肇事鑑定經驗,且法院採用率達百分之99.78

個人認為車禍鑑定工作,是一門高深學問。肩負交通事故責任裁決之任務,惟有明察秋毫、鑑定公正無私,始能化解當事人的疑義與糾紛,是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

鑑定涉及「人、車、路、環境」。要通過物理學、心理學、人體工學、機械工程、汽車學、法律、交通工程等課程研習,鑑定結果方能取信於各方。為求精進鑑定技能,我遂報考交通大學運輸研究所碩士班。經過三年努力,加上張家祝次長、前省交通處長陳武正教授、及交通大學總務長張新立教授等名師共同指導,完成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資訊與技術需求之調查研究」理論實務兼具的論文,更前往警大發表,受到不少辦理交通案件之檢察官、法官、交通隊長及鑑定會的肯定。因有相當的學、經歷,在下被遴選為首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覆議會主任委員,忝感殊榮。

不過,「鑑定委員」是「對事」,就法論法不能有一絲偏頗;但擔任「調解委員」的性質,卻截然不同。一定要兼顧「情、理、法」,往往「動之以情、說之以理」,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在此,茲列舉數例在下曾調解成立的案件,與各方分享。

案例一:

  一位長者李翁,駕駛重機車行駛於豐工路北側支線(閃紅燈)由北向往南行駛,另一位年輕人張小清則是駕駛汽車,行駛於豐工路(閃黃燈)由東向西行駛;雙方在該交叉路口發生碰撞事故。現場汽車駕駛人張小清在本車道留有7.4公尺汽車煞車痕兩條、保險桿凹陷,路中北側,則留有機車刮地痕1.3公尺、機車破碎物、機車左側受損,李翁受傷送醫治療,這案子經警方轉介來公所調解。

  根據長者李翁敘述,他已行駛至路中還被撞,指稱是年輕人張小清車速過快才會擦撞他,並要求張小清支付新臺幣10萬元賠償金(含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給他;張小清則稱,他車速為時速40公里,是因沒看到李翁車輛衝出,反應不及而擦撞。

本案雙方都只投保強制險,張小清見李翁是老人家,也因車禍受了傷及產生車損;雖然他是行駛於幹線道,但仍願賠償7萬元,且自認倒楣,車損願意自理。然而,李翁不願妥協於7萬元的賠償金,雙方因而僵持不下。

於情於理,張小清行駛於幹線道,依煞車痕推算車速約每小時40公里(此係依據西北大學研究),並未超過速限,所以張小清不願依照李翁的要求賠償至10萬元;並表達若李翁非要超出7萬全的賠償金,就請李翁提出告訴,交由法院裁判了。

眼見調解狀況不妙,我將李翁請出調解室外,告知他是行駛於閃紅燈的支線,對造張小清則是行駛幹線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支線道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我並告訴李翁:「其實你有3項違規。按上述規定,第一、你應暫停在支線的停止線之前,但你是在路中央被撞,顯見並未在停止線上,等待幹線道車輛先行;第二、行駛於支線車輛,應讓幹線道車輛先行;第三、既然你沒有優先權,乙方幹線道車輛未安全通過前,你騎車未依規定停等,反而衝出以致遭撞,照一般保險理賠慣例,你應負有百分之70的肇事責任,對方的責任約百分之30。你算一算,對方張小清沒有少賠給你喔!」

李翁聽我訴之以法、理、情,又詳細為他分析解說後,李翁轉而接受對造張小清提出的7萬和解金,張小清的車損則自理,此案圓滿落幕。

這件案例達成和解的訣竅在於:曉之以法、動之以情;詳細解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當事人確實明瞭!

案例二:

  檳榔攤小姐阿碧被砸店,她懷疑是前一晚購買檳榔的少年志宇所為。據阿碧的記憶與形容:志宇與其他少年前一晚在該店購買檳榔後,喝酒、唱歌、喧嘩。阿碧好意相勸:「夜深了,不宜大肆喧嘩吵鬧,以免鄰居抗議。」隨後,再加以勸離。誰知竟引發志宇及共同為伍的少年們不滿。他們醉意嗆聲:「妳趕我們走,一定給妳好看!」放話完畢該群人等隨即離去。當晚,趨近凌晨時,阿碧攤子果真被砸,造成櫥窗等財物受損,估計損失約新臺幣6萬元。

阿碧認定是志宇等人所為,便向警方報案,經警方轉介至公所調解。

  調解時,檳榔攤小姐阿碧認定是志宇砸店,索賠6萬元,但志宇否認是他所為,還要阿碧提出證據。雙方僵持不下、各執一詞。

那麼,砸店究竟是否為志宇所為?

據我個人多年經驗且「聽志宇其言、觀志宇其行」,我心中已有數。我將志宇請出調解室外,勸導於他:「阿碧懷疑是你們命他人砸了她的店,如果真的調閱各相關路口監視器,真相馬上浮出,一定還會牽連你的朋友。你也為阿碧想想,命苦才去賣檳榔!那麼晚,還得擺攤營生。現在她的店面被砸,無法營業,她家裡的孩子吃什麼?喝什麼?該如何是好?」

眼看志宇臉色稍似牽動,內心應被我的話語打中而稍有所感。我接著說:「你再想想,如果阿碧是你我自身家人,店面無端遭人破壞,我們又作何感想呢?敢做就要敢當啊!」

當下志宇的懊悔之心油然而生,態度隨之軟化。他說,賠償金額如果能降低,他願意和解。

我回到調解室,同步勸說阿碧:「損壞的櫥窗也該算折舊值……」經雙方誠懇溝通,最後達成了共識。最終此案以48千元,達成和解,圓滿收場。

這件案子達成和解的訣竅在於:顧及志宇的「男性顏面與自尊」,並善用「隔離勸說之法」,軟硬兼施,說之以理,終有所成。

案例三:

  一位80幾歲的老翁張伯,獨自在田中焚燒稻草。豈知因風勢助長,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延燒至田邊的一間40坪鐵棚房屋,並將鐵棚房屋燃燒殆盡,而鐵棚房屋屋主是一對剛搬來不久的魏姓夫妻,幸好,當時魏姓夫妻因外出工作無人傷亡。

魏姓夫妻估算損失後,要求張伯賠償新臺幣300萬元(包含鐵棚房屋、冰箱、電視、機車、金飾、洋酒、嫁妝等等…)。由於賠償金額龐大,連里長也出面斡旋,希望能以200萬元達成和解。然而,魏氏夫妻不願妥協,張伯也只願賠償100萬元……里長在無力勸服之下,建議此案交由調解會處理。

  我告訴張伯,火災為非告訴乃論的公共危險罪,是必須負刑事責任被移送法院判刑的,將會有牢獄之災。所以,實在希望張伯能盡量達成和解,才有機會爭取緩刑。張伯聽了,表示願意賠償,但是實在無力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金……

另一造,我勸說鐵棚屋主魏姓夫妻。我告知他們遭受祝融波及的鐵棚房屋為40坪,依當時市值約100萬元左右,至於其他屋內的損失,就難以考究,畢竟嫁妝雖具有紀念價值,但實際價值不易估算。我問魏氏夫妻:「當初你們迎娶聘金多少錢呢?」夫妻都不答腔。我又問:「是否約36萬元?」魏夫此時終於點頭。

我立刻回應,是否加計這項金額可納入考慮。如今一場火災,導致房屋財產付之一炬是意外,我向他們建議以36萬元作為屋內損失賠償,再加上100萬元賠償鐵棚房屋,以136萬元和解,並「動之以情」,請魏氏年輕夫妻同情張伯是無心之過,且他年事已高,最終引發魏氏夫妻的惻隱之心,圓滿達成和解。

此案達成和解的訣竅則是:「動之以情。」因為彼此是鄰居,我請魏氏夫妻多多同情年長的張伯,讓張伯免於牢獄之災;在 「以理」,讓魏氏夫妻了解建築市價與婚嫁民俗行情,以常理說服魏氏夫婦接受合理的賠償金額,讓雙方都能接受最終的調解結果。

調解的路上,一路有貴人教導與扶持。感恩一路走來,我雖退而不休,能持續奉獻社會;我亦僅將持續回饋社會的心意,與各界及年輕人分享:「過往人人為我。現在及以後,我為人人!」

相關圖檔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5-13
  • 發布日期: 2021-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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