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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的判決書、不如瘦的調解書 南屯區調解會陳阿鳳調解委員

南屯區調解會陳阿鳳委員生活照
南屯區調解會陳阿鳳委員生活照

「胖的判決書、不如瘦的調解書。」這一句話,是我上調解研習課程中學到的,也是我在調解業務裡,體悟最深的一句話。

有位謄先生在駕駛小客車時,因未依規定禮讓,撞上騎機車的賴先生,到區公所進行調解,已經事發5個月後。因為賴先生的傷勢嚴重,小腿骨折,必須休養3個月,養傷期間生活起居需人照顧。來調解時,賴先生還得拄著拐杖。

肇事的謄先生在事故發生後,為表歉意,多次到賴家致意,對於賠償金額亦向賴先生表達是否能斟酌減少。畢竟,家中還有年邁的父母以及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

後續,謄先生的駕駛執照被吊銷,並需負責賴先生所有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及專人照顧費用等。在看完醫院的診斷書、收據、相關證明文件後,謄先生承認自己的過失,在調解當場,極有誠意向賴先生道歉。

而在調解過程中,受傷的賴先生相當堅持自己提出的賠償金額。我身為調解委員,實在希望雙方能心平氣和,以和為貴,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賠償方案。

調解當下,我告知雙方:「區公所的調解工作,是以『人』為主。雙方都可提出自己的想法,一起協商。『調解的結果,是操之在雙方』,而不在於生硬的法律條文規定。」

為此,我一再期望雙方盡量各退一步;期待謄先生的賠償金額再「加」一點,期待賴先生的要求能「少」一些。因為「調解不用錢,裁判要花錢,就算花了錢,事情未必了結」。而且,調解成立後,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就跟判決一樣,具有執行效力,可以請求對方依照調解的內容支付賠償,不需再上法院經歷漫長的民事訴訟程序,舟車勞頓、耗時費事!

反之,若調解未成立,就要聲請法院裁判了。

法官們都熟知法律規定、經驗豐富。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都會詳細審究,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但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依法必須繳交裁判費、律師費等,還要上法庭陳述事實、提出各種證據以供法院調查;另一方必也會答辯和提出反證。

為求查明事情真相來判斷案情,法院就必得依雙方所提出的資料詳加調查。你來我往,兩造雙方難免得上好幾次法庭,耗費許多時間、精力。一旦判決出爐,雙方若對判決內容不服,再提上訴,直到終審判決確定為止。一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往往需纏訟多年,才能確定。人人精疲力竭,等到手拿一疊厚厚的判決書,還不如只花幾小時在區公所做成的一紙調解書,更能達到己身要求。所以,我才會說「胖的判決書、不如瘦的調解書」。

經過上述的說明、溝通與協調,謄先生、賴先生雙方漸漸冷靜下來,並接受了我的分析與解說。受傷的賴先生慢慢釋懷,謄先生也願意提高賠償金額。最後,終於協調出雙方都可接受的調解內容。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程,達成了共識、解決了紛爭、大家樂見、功德圓滿!

調解委員專門為民解決難題,是一份我熱愛的工作。我在臺中地方法院家事庭參加過多次的調解專業課程。加入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後,亦積極參予各項研習活動,並向資深調解委員請益,瞭解各種不同案例,更秉持著調解委員應遵守的四不原則:「不批評、不指教、不承諾、不評斷。」再輔以同理心、多傾聽、多注意弦外之音、敏銳探知雙方需求……這一切,都是為能更有效地達成調解。

調解是個過程,無勝負之謂。即使出動法官及調解委員勸說當事人未果,也只是終止調解程序。重要的是將出發點,放在為雙方謀求解決問題的良方,鼓勵大家解決問題,最終達成協議。在下極為榮幸能有擔任調解委員的機會,更加倍努力、更認真調解,將是我不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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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12
  • 發布日期: 2021-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