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12日府授政四字第1100060027號函
主旨: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並請於指示辦理獎勵案函文中加註公職人員自行迴避之規定,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是以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始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應依本法第6條第2項,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
二、為避免本府公職人員違反前開規定遭受裁罰,請各機關於指示辦理獎勵案函文中加註公職人員自行迴避之規定,例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提醒同仁踐行本法第6條之自行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