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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扶養案件」的心聲 西屯區調解會湯順科調解委員

西屯區調解委員 湯順科
西屯區調解委員 湯順科

某日,我按例依時到調解會值班,剛入辦公室,見一婦人於服務台前流淚泣訴報到,婦人至休息室等候時,我即詢問服務同仁是何案件?同仁回:「是扶養聲請案。」我當場有所感觸:「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哀哉!」

依西屯調解會排案順序,該案正巧由我主持調解。

當事人黃阿雪女士年60餘歲,她的相對人是她先夫的兩名子女,一位名為「張添丁」,另一位名為「張阿妹」,兄妹倆共同委任李○隆律師出席這次調解。

黃阿雪女士陳述:「70年間,我與丈夫-張木結婚,成為繼室,也就成為添丁與阿妹的繼母。考量到丈夫已育有兩名子女,我就不再生育,專心照顧兩名幼年子女。30多年過去,兩名子女也已成家,獨立生活;丈夫也升任銀行副理,我們繼續生活共依。不幸,我丈夫張木2個月前清晨突然過世!後來先夫這兩名子女卻向我發出律師函,要我搬離現有住所!所以,我才會聲請扶養。」

兩名子女的共同委任律師則主張:「兩位委任人(張添丁、張阿妹)並非聲請人(黃阿雪)之子女,無扶養義務。黃阿雪女士住宅之房地亦為張添丁與張阿妹所有,請黃女士限期騰空,交由他們管領。」

我思索認為,雙方主張各異,法律意見也不同,會不會別有隱情?不過,我檢閱卷內資料後,確認黃阿雪女士並未收養張添丁先生與張阿妹女士,雙方的確無親子關係存在,所以請黃女士再就目前所居之宅地,做進一步說明。

黃女士表示,該房地為她與先夫張木結婚後購得,登記在先生名下,當初也辦有房屋貸款,約莫於民國90幾年時,貸款便已繳清。

接著,我再請李律師就該房地,提出權屬相關證明,李律師隨即當場提出所有權狀及登記謄本證明。

檢視這些證物資料後,我發現該房地於房貸繳清後,張木贈與兩位子女為分別共有,各持分二分之一。心想,此案兩方肯定各有誤解及隱匿之處,就請兩造,再次分別說明!

黃阿雪女士說:「自從我先生辭世後,因我所受教育不多,全都由兩名子女辦理喪葬事宜,我並沒有參與。」

李律師則陳述:「除喪葬費外,張木先生另於他處尚有一所公寓,亦已完成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各持分三分之一!」

此時,黃阿雪女士突感茫然,且略為動怒質疑:「我怎不知有另外的公寓?」

果然此時才釐清張木先生的所有遺產內容。而看到黃女士不安,我先安撫她的情緒,並請她移駕調解室外,答應替她詢問兩位晚輩相關情形後,再請她入內。

由於檢閱雙方資料時,知悉李律師為我學弟事務所的律師夥伴,我隨即向他致意,李律師也相當客氣。我們彼此深知此案的法律觀點,涉及遺產繼承相關爭點,所以懇請他回去後,為當事人張添丁與張阿妹解說闡明配偶繼承權的相關規定,並請兩名子女於下次調解時,親自與會,畢竟「見面三分情」!

第二次調解期日,很快來到。這次兩造當事人及李律師都出席了調解會。我先請張添丁先生與張阿妹女士陳述年幼時的生活狀況。張添丁先生回應說道:「我們入國小前,都由阿姨(指黃阿雪女士)照顧起居,之後與外祖母共同生活至結婚,獨立生活。因為阿姨所居的房與地,是我們兄妹共有,所以請阿姨交付給我們管理!」

我繼續問:「你們與外祖母共同生活期間,父親張木是否給予你們生活費用?」

張添丁與張阿妹兄妹,異口同聲答;「父親每月定期會匯款給外祖母。」

這時,我提到:「您們父親給付的生活費,阿姨也有盡一份心力。你們結婚後,黃阿姨也持續照顧您們父親的生活起居,也算替你們盡了孝道。阿姨所居的房地,是你們父親對你們的贈與,自有法律效力。但是,黃阿姨住在那兒,也有幾十年的時間,也有一份感情在。你們能否衡量這樣的情面?」

我另外看著黃女士,說:「您有什麼看法,也不妨說說看。」

此時的黃阿雪女士,有些情緒說道:「他們兩位突然叫我搬家……我年紀大了,照理,他們應該給我扶養費用!」  

看來,前頭的動之以情尚未發酵,眼看情勢將陷入各自說「理」的局面了!但我仍期待談「理」之餘,雙方仍能多少帶些「情義」。

於是,我接著詢問張添丁先生:「現在登記為公同共有的公寓,現值約多少金額?」

「老舊五樓公寓,現值300萬元左右。現在出租的租金,每月4000元。」張添丁先生回應。

到此,我再次讓黃阿雪女士明瞭法律相關規定:「您與兩位晚輩沒有親子關係,依法是沒有請求扶養費權利的。如果您將原本不知情的舊公寓持分的三分之一,過戶給兄妹倆,讓他們給您一筆養老金,您可願意?」

黃阿雪女士對這個建議,似乎仍感無助,表示需與弟弟商量後,才能決定。

我則回頭再對張家兄妹表達:「依法,你們沒有扶養義務責任;對你們阿姨所居的房地,也具有所有權人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是,能不能思考一下,對阿姨有沒有一些感恩的道義倫常責任?能不能考慮若阿姨把舊公寓的三分之一持分,過戶給你們,你們相對給她一筆養老金?並再讓阿姨於目前的居所,住到終老?」

張阿妹女士問道:「要給多少養老金?」

「我建議400萬元。若阿姨將舊公寓持分過戶給你們,你們兄妹實際約各負擔150萬元。」我為兄妹倆計算說明。

李律師在這第二次調解中並沒有發表意見,應不反對我的建議。因此,我再次懇請他,持續向張添丁先生與張阿妹女士說明法律爭點疑義……

到了第三次調解的日子……

雙方都到了調解現場,且都同意我上次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唯獨黃阿雪女士提出「不願意留在原居所這塊爭執不休的傷心地,願意放棄繼續居住,騰空搬離。」

見到此等情狀,我心中著實不忍,繼續問道:「既然黃阿雪女士不續住,張添丁先生與張阿妹女士兩位,能再補貼一些阿姨往後的租房租金嗎?」

兄妹倆與李律師商議後,同意再補貼黃阿雪女士100萬元。在經歷了三次調解協商,雙方終於成立調解,圓滿收場。

正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在調解實務上,扶養事件本就不好處理,常有各說各話、不歡而散的情形;擴大成民刑事糾紛也不無可能,實在需靠調解委員以縝密的思緒,掌握分析案件,才能讓雙方冷靜、和諧、圓滿地達成協議並減少衝突。

我認為,調解委員不應成為搓圓壓扁、漫天喊價殺價的拍賣員角色。真正有效而且成功的調解人員,須有以下條件:

  1. 思慮周全:能掌控分析案件的法律關係脈動及爭點所在。
  2. 具專業素養:讓雙方當事人敬服。
  3. 適時適機地勸諭:發揮諮商輔導技巧。

因此,調解委員應兼備法律、教育、輔導與諮商技巧的專業,才能為民解決紛爭、疏解訟源,讓社會更和諧。這也是所有調解委員共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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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27
  • 發布日期: 2021-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點閱次數: 2861